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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南电A: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1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序 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1.2.1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2.2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1.2.3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6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确定的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负责人应当履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第三章相关重大信息的职责。
31.3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类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4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51.5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6在公司网站、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1.8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7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以及各类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
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资料。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整改,确保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82.5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本管理制度要求的各类信息以及披露所需资料、相关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并对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各下属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并将联系资料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下属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本管理制度要求的各类信息以及披露所需资料、相关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并对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负责。总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须指定专员负责协助信息披露事宜,并将专员联系资料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92.9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以及各类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10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专员
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112.11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23.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3.6 监事会应当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有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发出审议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及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同时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143.10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公告。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照预约披露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15临时公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4.1.2 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4.1.2.1 购买或出售资产; 4.1.2.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等); 4.1.2.3 提供财务资助; 4.1.2.4 提供担保; 4.1.2.5 租入或租出资产; 4.1.2.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4.1.2.7 赠与或受赠资产; 4.1.2.8 债权或债务重组; 4.1.2.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4.1.2.10 签订许可协议; 4.1.2.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界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标准,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4.1.3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4.1.3.1 上述“应披露的交易”中规定的交易事项; 4.1.3.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第三十三条 临时公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应披露事项: (一) 购买资产; (二) 出售资产; (三)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界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标准,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应披露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应披露事项:
4.1.3.4 提供或接受劳务; 4.1.3.5 委托或受托销售; 4.1.3.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4.1.3.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界定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额度标准,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4.1.4 其他重大事件:指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4.1.4.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4.1.4.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4.1.4.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1.4.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1.4.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4.1.4.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4.1.4.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4.1.4.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1.4.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 接受劳务; (三) 出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劳务; (五) 工程承包; (六)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界定应披露的日常交易事项标准,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应披露事项,包括: (一) 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界定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事项标准,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4.1.4.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4.1.4.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4.1.4.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等形成相关决议; 4.1.4.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4.1.4.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4.1.4.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4.1.4.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4.1.4.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4.1.4.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1.4.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4.1.4.21 公司年度业绩出现亏损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公司业绩与其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或实现扭亏为盈; 4.1.4.22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澄清或公告的其他事项; 4.1.4.2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二)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五)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六)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 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
份、重大资产重组等; (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二)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五)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七)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二十八)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九) 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十)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七条中所规定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6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第四十条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四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174.3.1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司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第一时间,将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公告。 4.3.2 应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公司应在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公告。 4.3.3 其他重大事件: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4.3.3.1 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4.3.3.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4.3.3.3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一) 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184.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了解或知悉应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须及时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负责人在了解或知悉应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须于知悉该事项当天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194.4.3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深圳证券监督管理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质询后,若涉及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就该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及时向其提供有关资料,以确保及时准确地回复质询或披露该事项。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回复、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或者按规定披露相关公告等。公司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向其提供有关资料,以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地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披露该事项。
204.5.1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内容与格式要求,及时汇总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负责组织编制临时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有关内容与格式要求,及时汇总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负责组织
4.5.2 若披露事项无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则由董事会秘书提交公司总经理签发临时公告,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公告全文、相关资料抄送公司全体董事知悉。 若披露事项须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有关议案须在董事会会议召开4 天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 若披露事项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有关议案主要内容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5天前在指定境内外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 4.5.3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文稿及相关信息资料,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于下一个交易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对外发布。编制临时报告。提供信息的公司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有关负责人应认真核对临时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由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若披露事项无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公司对应业务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批,由公司董事长签发临时公告。 若披露事项须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有关议案须与董事会会议通知一同送达公司董事审阅,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若披露事项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全部资料,由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文稿及相关信息资料,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上对外发布。
216.1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6.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6.3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
6.4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6.5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6.6 本管理制度第6.1条-6.5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7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6.8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企业负责人为各自业务领域和管理范畴内的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237.3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47.5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258.2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该财务会计报告除须按中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应由境内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外,还需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以上监管部门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和第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以上监管部门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8.3 公司应当不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及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体系。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公司已制定的财务相关制度执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26第六十三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批评、警告、降薪、降职、辞退等处分,并调降或停发涉案及调查期间的奖金,公司还有权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涉嫌行政违法

的,将移送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

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

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三)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

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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