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或“公司”)非公开发行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九洲药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7号)文件批复,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171,159股,发行价格为38.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3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380,611.6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0,619,373.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天健验(2021)3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 | 募集资金投入进度 |
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 | 13,700.00 | 13,700.00 | 2023年6月30日 | 4,813.28 | 35.13%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根据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和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为保证募投项目建设更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6月30日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虽然公司募投项目“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主要是受外部宏观环境、项目研发进度等因素影响,基于谨慎性考虑,结合当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系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的变更,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延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将“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
募投项目延期系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质内容及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的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对募投项目“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6月30日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的变更,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