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不存在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变更的情形,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募投项目“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6月30日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