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鉴于公司于2022年度、2023年度分别实施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0.38元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调整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
(二)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工作调整等原因,公司回购注销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签字
宁金成
签字
耿明斋
签字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