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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顺醋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0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增补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相关人员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等。相关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了解,相关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非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人员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徐经长 毛 健 史丽萍

2023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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