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何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未发现何佳先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的规定,具备与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本次提名、聘任何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何佳先生聘任为公司总经理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员工持股平台共同投资设立钠离子电池项目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能够增强公司员工凝聚力和企业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审议程序已履行完成。本次关联交易的产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交易各方均以货币出资,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并根据各自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兵
关易波
林丹丹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