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联科新材料增资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有利于募投项目按时达到规划使用状态。本次增资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黄方亮
年 月 日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于兴泉
年 月 日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张居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