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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科技:关于与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30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6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变更后):本诉金额为85,840,001.78元人民币及相关费用,判决金额为12,243,898.30元人民币;反诉金额为164,046,893.00元人民币及相关费用,判决金额为50,342,538.92元人民币及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浙江天泽大有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天泽公司”)及本公司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3年6月28日,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本公司”“东华科技”)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关于本公司与天泽公司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3民初35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作为总承包商,与天泽公司在浙江瑞安市投资兴建的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建设工程存在争议,天泽公司向温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7月,本公司收到温州市中院寄发的应诉通知(【2020】浙03民初359

号)并收到温州市中院通过“微法院”平台上传的民事诉状及证据材料。(详见发布于2020年7月21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0-032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事实:2017年1月,本公司与天泽公司签订《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详见发布于2017年1月26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17-006号公告)。该项目于2018年4月完成中间验收,2019年6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020年3月天泽公司作出验收结论为“同意通过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自行验收意见,2020年4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关于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环验【2020】002号)。

2.纠纷情况:天泽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工程存在的试运行数据、设备系统质量、建筑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等争议在温州中院起诉本公司,并请求法院判令东华科技赔偿天泽公司整改维修费用、行政罚款、停产损失等综合损失暂定合计152,340,000.00元;判令东华科技拆除不合格项目煤及污泥库;判令东华科技承担本案诉讼受理费用在内的各项费用。

本公司就天泽公司起诉一案进行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天泽公司支付东华科技该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拖欠款250,636,200.00元(含变更);判决天泽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34,049,879.00元及延期支付利息;判决天泽公司赔偿因其责任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造成东华科技机械和人员窝工等损失费用;判决东华科技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未支付的全部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天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诉讼请求变更情况: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杭州标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质量鉴定后,天泽公司再次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令东华科技赔偿天泽公司发电量损失83,530,001.78元;判令东华科技赔偿天泽公司行政处罚罚款1,160,000.00元;判令东华科技返还天泽公司垫付款项1,150,000.00元或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扣减;判令上述款项从天泽公司应付工程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本案诉讼受理费用和质量鉴定费由东华科

技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杭州标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质量鉴定后,本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天泽公司支付东华科技该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工程款140,242,100.00元,及自2017年8月起按照年利率 7%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判决天泽公司支付东华科技该项目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外变更工程款 23,626,793.00元,以及以该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7%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判令天泽公司支付东华科技财产保全费10,00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168,000.00元,以及以17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LPR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3年6月27日,温州中院审理终结该诉讼案件,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浙03民初359号)。具体判决如下:

1.本诉被告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本诉原告天泽公司违约金9,183,898.30元、行政处罚损失710,000.00元;

2.本诉被告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天泽公司代付的水电费750,000.00元;

3.本诉被告东华科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本诉原告天泽公司鉴定费1,600,000.00元;

4.反诉被告天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东华科技工程款24,686,709.40元及资金占用费(2023年5月31日前的资金占用费25,477,829.52元,以及以19,061,243.39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5.反诉被告天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东华科技保全相关费用178,000.00元及利息(以17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6.反诉原告东华科技对瑞安市工业固废与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折价、变卖和拍卖的价款在24,686,709.4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驳回本诉原告天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驳回反诉原告东华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71,000.00元,由本诉原告天泽公司负担412,598.00元,由本诉被告东华科技负担58,402.00元;反诉受理费431,462.00元,由反诉原告东华科技负担249,120.00元,由反诉被告天泽公司负担182,34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四、关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标的额超过100万元)

与王玉真的诉讼:王玉真就内蒙古康乃尔项目停工管理人员工资、看护人员工资、现场租赁材料及设备的租金损失等费用事宜,起诉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及吉林市恒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案金额为351.59万元。本案已开庭审理,暂无审理结果。

与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上海华普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就神华榆林项目合同款事宜,申请仲裁本公司,本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且合肥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涉案金额为365.65万元。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与陕西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陕西金黎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就兰州天然气项目合同款事宜,申请仲裁本公司,涉案金额为

113.36万元。案件双方已在合肥仲裁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现已结案。

2.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尚有小额诉讼、仲裁案件 4项,即本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2项,涉案金额为46.43万元;本公司作为

被申请人的仲裁案件2项,涉案金额为99.14万元。

(二)除上述诉讼、仲裁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尚无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天泽公司及本公司是否上诉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温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 03 民初 359 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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