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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9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7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22年12月15日做出了《关于破发后稳定股份的承诺》,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26日在北交所上市,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年6月29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身份增持计划实施前 持股数量(股)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比例(%)
李海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9,750,00010.47%
邓达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8,410,0009.03%
李江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5,250,0005.64%
邓婷董事615,0000.66%
田家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51,0000.16%
邓聪秀高级管理人员00%
刘春根高级管理人员00%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计划增持 数量(股)计划增持 金额(元)增持 方式增持 期间增持合理价格区间(元)增持资金来源
李海航不超过16,343股不超过239,925元竞价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不超过14.68元/股自有资金
邓达琴不超过16,663股不超过244,625元竞价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不超过14.68元/股自有资金
李江标不超过16,003股不超过234,925元竞价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不超过14.68元/股自有资金
邓婷不超过12,642股不超过185,588元竞价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不超过14.68元/股自有资金
田家利不超过16,064股不超过235,825元竞价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不超过14.68元/股自有资金
邓聪秀不超过16,003股不超过234,925元竞价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不超过14.68元/股自有资金
刘春根不超过10,380股不超过152,386元竞价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不超过14.68元/股自有资金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价在一定期限内高于基准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4.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尚存在一定不确定因素导致增持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增持方案披露的增持价格上限,导致稳定股价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等。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或扣减,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预案》中规定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或扣减,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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