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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9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53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27.34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人民币14.68元/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6,982万股变更为9,309.34万股。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

(北证函〔2023〕185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和近亲属作出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二、相关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

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和近亲属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合伙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份锁定延长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14.68元/股,公司相关股东关于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或名称

锁定持股数量

锁定持股比例

原锁定期截止日

延长后锁定期截止日

(股) (%)

1 李海航 9,750,000 10.47 2024年5月25日

2024年11月25日2 邓达琴 8,410,000 9.03 2024年5月25日

2024年11月25日3 李江标 5,250,000 5.64 2024年5月25日

2024年11月25日4 田家利 151,000 0.16 2024年5月25日

2024年11月25日5 邓婷 615,000 0.66 2024年5月25日

2024年11月25日6 奉新县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24,000 2.39 2024年5月25日

2024年11月25日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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