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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我们基于独立判断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调整后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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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们一致认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上述各项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我们同意与前述事项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洪卫、范卿午、刘树浙、唐荣汉、李常青
2023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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