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航新科技”)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全资子公司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电子”)因日常营运资金需要,拟在兴业银行对公司的融资授信额度内申请1,000万元授信额度,公司为航新电子的上述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勇
成立日期:1997年8月8日经营范围:非金属表带及其零件制造;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其他通信设备专业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飞机维护;贸易代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雷达、无线电导航设备专业修理;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通用和专用仪器仪表的元件、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无损检测;机械零部件加工;电气机械检测服务;应急救援器材修理;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航空技术咨询服务;飞机附件维修(不含许可审批项目);航空航天器修理。
2.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航新电子100%股权。
3. 被担保人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度 | 2023年1-3月 (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01,721,880.82 | 23,691,315.25 |
合并净利润 | 12,693,874.26 | 1,906,170.05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2,693,874.26 | 1,906,170.05 |
项目 | 2022.12.31 | 2023.3.31 (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454,150,001.64 | 454,128,523.92 |
负债总额 | 88,434,318.71 | 86,506,670.94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32,030,093.27 | 25,040,791.67 |
流动负债总额 | 88,434,318.71 | 86,506,670.94 |
净资产 | 365,715,682.93 | 367,621,852.98 |
三、 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因日常营运资金需要,航新电子拟在兴业银行对公司的融资授信额度内申请1,000万元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公司为航新电子的上述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1,000.00万元。
3. 保证范围:
(1)本合同(即《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
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补充日常运营资金。航新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提供担保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将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担保协议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五、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含本次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7,514.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5%。
前述担保事项中无逾期担保,亦无违规担保。
另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航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航新”)履行其与Airbus S.A.S的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香港航新为下属控股子公司MMRO履行其与Airbus S.A.S的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截至2023年5月31日,香港航新及MMRO与Airbus S.A.S业务合同下应收金额为人民币55.22万元。
六、 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