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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6-28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零一二年六月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通达动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
         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资产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八) 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宣布无效;
         (十)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一)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融资方案;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
         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 公司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被司法机关
         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
         害赔偿责任;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入;
         (十八)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 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一) 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或交易对方及其相关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
         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
         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
         办人;
         (九) 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中介机
         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及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的,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深交所、江苏证监局
         进行报备。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
         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 公司披露年报和半年报;
         (二) 公司披露包含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方案;
         前述“高送转方案”是指:每 10 股送股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
         计为 8 股或以上的。
         (三) 公司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
         (四) 公司披露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 公司披露涉及收购、重大资产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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