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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开发: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9

为完善和健全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如下:

第一条 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利润分配做出安排,实行持续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调整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同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同时期的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分红比例: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同时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差异化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现金分红条件: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审计中介机构不能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储备土地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3、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

4、公司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负值。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审议及执行:

1、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议案,并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审核意见。

公司实现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议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应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4、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以及决策、披露程序应进行有效监督。

5、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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