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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9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相关决策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检查公司战略规划的执行进展,对管理团队执行董事会决议、完成经营目标进行督导;

(七)不定期召开会议,与管理层及核心团队交流沟通,听取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报告,研究决策重大经营策略和重大经营管理措施,包括对公司重要部门及子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重大制度安排等事项。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并形成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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