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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华生物: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3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9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3年6月修订)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分配体系,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长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绩效薪酬与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规模与经济效益为基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岗位分管工作的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订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及职级体系的构成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确定;绩效薪酬包括季度绩效薪酬及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单个考核周期内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基本薪酬、季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在整体薪酬中占比如下:

职务基本薪酬 占比季度绩效薪酬 占比年度绩效薪酬 占比
总裁、高级副总裁60%/40%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60%15%25%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根据当年度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情况、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确定。

第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四章 薪酬考核流程

第九条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具体流程为:

(一) 年度绩效考核:每个经营年度年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计划完成、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情况,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在年度考核周期结束后,依据公司本考核周期的实际经营业绩及个人/团队工作完成结果,按照考核制度对上述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二) 季度绩效考核:每个季度初,由总裁审批确定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季度绩效薪酬考核指标,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依据单季度周期内的指标完成结果,按照考核制度对上述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 在经营年度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根据经营环境发生的重

大变化、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重大产业调整等因素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周期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后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发放时间不晚于次年度5月31日。季度绩效薪酬在季度考核周期结束后,由总裁根据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当季度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后发放,季度绩效薪酬发放时间不晚于次季度结束。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的发放: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若需追加或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可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调整;若需为专项事宜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计划或方案,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补充下发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岗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标准执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变化或薪酬需要调整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经营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发放当年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聘任到新岗位,薪酬从当月起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修订,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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