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科华生物: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9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所指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不在本工作细则要求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4、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向提名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候任董事、总裁的需求情况;

2、提名委员会可在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董事、总裁的人选;

3、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裁的人选;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前,按法律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裁的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