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金杨股份 股票代码:301210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锡甘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零二三年六月
特别提示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杨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3年6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2,456,356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16,436,172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9.93%。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57.88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截至2023年6月13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1.19倍。
截至2023年6月13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日收盘价 |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 2022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 | 2022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 |
002850 | 科达利 | 119.20 | 3.8429 | 3.6061 | 31.02 | 33.06 |
300953 | 震裕科技 | 69.61 | 1.0083 | 0.8927 | 69.03 | 77.97 |
算数平均值 | 50.03 | 55.52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6月13日注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57.88元/股对应的2022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54.3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约为156.25%,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55.52,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下文所述“报告期内”具体指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
(一)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5,369.72万元、118,253.04万元和122,940.9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6,843.15万元、15,163.64万元和10,844.9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分别为6,165.20万元、14,760.24万元和8,789.07万元,报告期内经营业绩有所波动。报告期内,随着电动工具、电动轻型车、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等终端应用领域快速发展,下游客户市场需求增加,带动公司收入不断增长。2022年度,公司净利润指标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受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新厂房转固使得固定费用增加、外部宏观经济影响和人民币贬值影响使得汇兑损失金额较大等所致。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电池封装壳体、安全阀和镍基导体材料,该等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钢材、铝材、镍材等。受到国际和国内钢材及有色金属材料的价格波动影响,公司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亦随之有所波动。
2021年以来,受全球经济复苏、货币宽松等因素影响,制造业对基础原材料需求明显增加,大宗商品价格普涨。此外,2022年的俄乌冲突作为催化剂加剧了供需的错配,大宗商品之间通过内部传导关系形成了涨价的联动效应,从而导致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其中,2022年3月以来,受到短期期货市场“LME镍”投机性炒作,以及俄乌地缘冲突爆发的影响,镍价存在短期内大幅波动的情形。前述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022年4月以来,原材料价格存在趋稳或下降趋势,并且公司通过向下游客户传导原材料涨价影响以及采取各项降本手段等,使得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的不利影响有望逐步减弱。然而,如果未来受到国际环境、地缘局势等影响,原材料的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且公司未能及时将该不利因素向下游客户传导,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以2021年为基数测算,假设其他条件保持不变,钢材、铝材、镍材等主要原材料价格整体每上涨10%时,若公司承担100%原材料涨价不利因素,则利润总额将下降12.50%;若公司和下游客户各承担50%原材料涨价不利因素,利润总额将下降6.25%。
(三)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3,221.86万元、35,754.03万元和28,430.15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4.08%、30.24%和23.13%。虽然公司应收账款的余额有所下降,但若客户未来经营状况或资金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若未来公司下游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对该等客户的应收账款将有可能进一步发生坏账损失,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等。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3,678.36万元、21,318.74万元和29,564.18万元,存货占公司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35%、29.18%和37.74%。未来若受市场影响,下游客户产品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公司的产品销售有所滞缓,则公司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
(五)汇率变动风险
发行人钢材主要通过进口采购,以美元信用证进行结算。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272.11万元、128.28万元和-741.91万元,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的加速,未来人民币汇率可能会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而产生较大幅度的波动,汇率的变化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若未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动,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六)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制造属于专业技能密集型行业,长期稳定的技术团队是公司保持行业竞争力的必备因素。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及新型理念、技术和业态的推进,如公司不能及时引进足够的技术人才,不能持续培养并留住核心技术人员,将面临高端人才不足甚至流失的风险,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七)产品、技术迭代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中高端锂电池制造商,终端应用场景覆盖电动工具、电动轻型车、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等众多领域。随着锂电池商业化应用的快速发展,锂电池新兴技术不断涌现,对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要求不断提升;并且随着下游终端新兴科技行业的更新换代,产品技术要求高,规格型号品类较多。若公司不能研发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提升产品生产的技术,可能存在产品、技术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八)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自2010年国务院将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以来,多部委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鼓励、规范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法规、政策,从发展规划、消费补贴、税收优惠、科研投入、政府采购、标准制定等多个方面,构建了一整
套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的政策体系,为新能源汽车行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整体发展较快,带动锂电池产业及上游产业链同步发展。2015年5月,多部委联合发布《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相关补贴自2017年开始逐渐退坡。2019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退坡幅度较大,对新能源汽车行业造成了较大冲击,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下降,部分车企因无法获取补贴经营状况有所恶化,相关不利影响传导至包括锂电池厂商在内的供应链企业。公司比克电池等主要客户的业务开展和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从而导致公司2019年的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随着新能源汽车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市场接受度的提升,新能源汽车市场由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2020年以来,在补贴持续稳步退坡的情况下,新能源汽车月度销量已经逐步恢复并实现持续高速增长。2021年和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整体销量分别实现157.48%和95.61%的同比增长。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未对公司的2022年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主要是由于:一方面,公司目前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收入占比相对较低,2022年公司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相关收入规模为14,278.87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1.61%,公司2022年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收入规模占比仍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另一方面,除购置补贴政策退坡外,购置税、车船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双积分”办法、主要城市新增车牌限制政策等相关政策在2022年未发生重大变化,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保持了95.61%的同比增长。
结合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目前公司的业务布局与规划,公司未来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收入规模有望提升,届时受到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的影响程度将会加大。虽然国家及地方整体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大力支持,然而除购置补贴外,购置税、车船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双积分”办法、主要城市新增车牌限制政策等现行政策对新能源汽车市场仍具有较大影响,未来若新能源汽车相关支持政策出现较大变动,可能在短期内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及公司造成影响,从而导致公司的业绩出现波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622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557号)同意,金杨股份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金杨股份”,证券代码为“30121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16,436,172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3年6月30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6月30日
(三)股票简称:金杨股份
(四)股票代码:301210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2,456,356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614,089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6,436,17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6,020,184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282,653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92%,战略配售对象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北京小米智造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米智造”)和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力神”),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895,264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4%,
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34%。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公开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 杨建林 | 22,140,000 | 26.85% | 2026年6月30日 |
华月清 | 14,760,000 | 17.90% | 2026年6月30日 | |
木易投资 | 8,400,000 | 10.19% | 2026年6月30日 | |
木清投资 | 5,250,000 | 6.37% | 2026年6月30日 | |
长江晨道 | 2,758,650 | 3.35% | 2024年7月1日 | |
葛林风 | 1,274,697 | 1.55% | 2024年7月1日 | |
顺百达 | 1,212,593 | 1.47% | 2024年7月1日 | |
宋岩 | 892,288 | 1.08% | 2024年7月1日 | |
安吉至亲 | 669,216 | 0.81% | 2024年7月1日 | |
杨浩 | 637,350 | 0.77% | 2026年6月30日 | |
吕伯军 | 637,349 | 0.77% | 2024年7月1日 | |
高慧 | 637,349 | 0.77% | 2024年7月1日 | |
苏州金灵 | 606,297 | 0.74% | 2024年7月1日 | |
恒宇泽鑫 | 606,297 | 0.74% | 2024年7月1日 | |
周增光 | 450,000 | 0.55% | 2024年7月1日 | |
贾赟蕾 | 318,674 | 0.39% | 2024年7月1日 | |
席月芬 | 318,673 | 0.39% | 2024年7月1日 | |
宁波超兴 | 272,834 | 0.33% | 2024年7月1日 | |
小计 | 61,842,267 | 75.00%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45,542 | 0.42% | 2024年7月1日 |
北京小米智造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73,255 | 2.51% | 2024年7月1日 | |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863,856 | 1.05% | 2024年7月1日 | |
小计 | 3,282,653 | 3.98%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股份) | 895,264 | 1.09% | 2024年1月2日 |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股份) | 8,022,672 | 9.73% | 2023年6月30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8,413,500 | 10.20% | 2023年6月30日 | |
小计 | 17,331,436 | 21.02% | - |
合计
合计 | 82,456,356 | 100.00% | - |
注: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14Z0006号),2022年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8,789.07万元,营业收入为122,940.98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同时,本次发行价格为57.88元/股,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为82,456,356股,按发行价格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市值为47.73亿元。因此,发行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第(二)项的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Wuxi JinYang New Materials Co.,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6184.2267万元 |
发行后注册资本 | 8245.6356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林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1998年3月17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8年7月27日 |
公司住所 | 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锡甘路1号 |
经营范围 | 新材料的研发;电池钢壳、电池铝壳、电池用盖帽、电池用盖板、锂电池金属结构件、冲压件、五金、模具的研发、生产、销售;电镀镍加工;道路普通货运;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电池精密结构件及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
所属行业 | 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214117 |
电话 | 0510-88756729 |
传真 | 0510-88756729 |
互联网网址 | www.wx-jy.com |
电子邮箱 | dshbgs@wx-jy.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 | 周增光 |
部门联系电话 | 0510-88756729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债券的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 直接持股(股) | 间接持股(股) | 合计持股(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杨建林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1.7-2024.7 | 22,140,000 | 1,513,518 | 23,653,518 | 38.25% | - |
杨浩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1.7-2024.7 | 637,350 | 3,150,000 | 3,787,350 | 6.12% | - |
周增光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21.7-2024.7 | 450,000 | - | 450,000 | 0.73% | - |
潘惠荣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1.7-2024.7 | - | 1,594,250 | 1,594,250 | 2.58% | - |
周勤勇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1.7-2024.7 | - | 1,342,359 | 1,342,359 | 2.17% | - |
华剑锋 | 董事 | 2021.7-2024.7 | - | 167,396 | 167,396 | 0.27% | - |
鲁科君 | 董事 | 2021.7-2024.7 | - | 159,425 | 159,425 | 0.26% | - |
华剑 | 监事会主席 | 2021.7-2024.7 | - | 79,712 | 79,712 | 0.13% | - |
薛玲凤 | 监事 | 2021.7-2024.7 | - | 23,914 | 23,914 | 0.04% | - |
华星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1.7-2024.7 | - | 39,856 | 39,856 | 0.06% | - |
过祖伟 | 财务总监 | 2021.7-2024.7 | - | 478,275 | 478,275 | 0.77% | - |
朱敏杰 | 独立董事 | 2021.7-2024.7 | - | - | - | - | - |
邱新平 | 独立董事 | 2021.7-2024.7 | - | - | - | - | - |
王尚虎 | 独立董事 | 2022.3-2024.7 | - | - | - | - | - |
注:上述人员间接持股皆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木清投资、木易投资间接持有。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杨建林和华月清系夫妻关系,杨浩为杨建林及华月清之子。本次发行前,杨建林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杨建林、华月清、杨浩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杨建林直接持有公司35.80%股份,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45%股份,并担任木易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华月清直接持有公司23.87%股份,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82%股份;杨浩直接持有公司1.03%股份,通过木清投资间
接持有公司5.09%股份,并担任木清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三人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70.06%,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比例为82.77%。杨建林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浩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2022年3月,杨建林、华月清、杨浩及其控制的主体木清投资、木易投资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明确了各方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之提案权、表决权以及促使所能控制的董事、监事行使表决权等权利时,应在内部决策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当以杨建林的意见为准。杨建林、华月清、杨浩的基本情况如下:
杨建林,男,1963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222196301******,高中学历,高级经济师。1979年至1989年任甘露电镀厂车间主任;1990年至1994年任泰兴电子设备厂车间主任;1995年至1998年任锡山市金杨新型电源厂厂长;1998年至今历任金杨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金杨丸三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金杨丸伊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东杨有限执行董事;2011年至2018年历任新丰小贷公司董事、监事;2014年至2017年任赣州市金杨新型电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至今任木易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至2018年任木清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金杨丸三执行董事,金杨丸伊执行董事,金杨精密董事长,木易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2018年7月至今。
华月清,女,1966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222196603******。
杨浩,男,198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20283198807******,本科学历。2006年至今历任金杨丸三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东杨有限执行董事,东杨新材董事,金杨丸伊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4年至2020年历任捷达能源董事长、执行董事;2016年至2017年任力德包装监事;2018年至今任木清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金杨丸三总经理,金杨丸伊总经理,木清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为2018年7月至今。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发行人实施了4次股权激励,分别为:以对核心骨干员工定向增发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第一次木易投资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第二次木易投资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东杨新材对其核心骨干员工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1、以对核心骨干员工定向增发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金杨有限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向高管周增光发行公司股份32.01万股。2017年11月13日,金杨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3,628.05万元,其中周增光以货币资金的出资方式认缴32.01万元,增资价格为
8.27元/股。金杨有限通过上述方式对周增光实施股权激励。
2、第一次木易投资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
金杨有限通过由实际控制人向潘惠荣、周勤勇等32名核心骨干员工转让其在木易投资平台的持股份额的方式对该等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木易投资系发行人为稳定核心团队和业务骨干,充分调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凝聚力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发行前,木易投资持有发行人13.58%的股份,员工持股平台的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合伙企业的出资
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017年12月22日,经木易投资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建林、华月清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权益转让给潘惠荣、周勤勇等32名员工以实施股权激励,股权转让价格为8.27元/股。
3、第二次木易投资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
发行人通过由实际控制人向过祖伟等5名核心骨干员工转让其在木易投资平台的持股份额的方式对该等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2018年7月26日,经木易投资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建林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权益转让给过祖伟等5名员工以实施股权激励,股权转让价格为8.27元/股。
4、东杨新材对其核心骨干员工以定向增发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东杨新材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向沈凤良、陈益等11名东杨新材的核心骨干员工发行东杨新材股份115.00万股。
2019年7月18日,东杨新材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同意东杨新材向沈凤良、陈益等11名东杨新材员工发行东杨新材股票115.00万股,价格为2.78元/股,限售期为股权登记日起三年,即本次股权激励费用将在股权登记日起三年内进行分摊。
5、前述股权激励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
发行人前三次的股权激励涉及发行人股权,相关员工的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方式和限售安排情况如下:
序号 | 持股员工 | 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方式 | 限售安排 |
1 | 周增光 | 45.00 | 直接持股 | 周增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 |
部分股份。 | ||||
2 | 潘惠荣 | 159.43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木易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3 | 周勤勇 | 134.24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4 | 华德斌 | 63.77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5 | 过祖伟 | 47.83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6 | 杨建芳 | 36.83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7 | 华剑锋 | 16.74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8 | 鲁科君 | 15.94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9 | 杨刚 | 10.9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10 | 华健 | 7.97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11 | 华剑 | 7.97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12 | 杨致一 | 6.38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13 | 陈兴 | 3.9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14 | 祝德明 | 3.9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15 | 朱元林 | 3.9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16 | 华星 | 3.9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17 | 何晓明 | 3.9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18 | 张孝彬 | 3.1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19 | 谈滕佳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20 | 高匀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21 | 戴东卫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22 | 陈中华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23 | 朱敏华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24 | 薛玲凤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25 | 钱兴和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26 | 华东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27 | 华德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28 | 朱斌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29 | 缪小鸣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30 | 孙卫刚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31 | 滕中文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32 | 华永清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
33 | 黄勇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34 | 蔡华 | 2.3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35 | 郁金虎 | 1.5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36 | 侯晓松 | 1.5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37 | 陈益明 | 1.5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38 | 徐淳渭 | 1.59 | 通过木易投资间接持股 |
发行人第四次的股权激励仅涉及子公司东杨新材的股权,相关员工的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方式和限售安排情况如下:
序号 | 持股员工 | 通过股权激励获取东杨新材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方式 | 限售安排 |
1 | 沈凤良 | 40.00 | 直接持有东杨新材股权 | 自股权登记日起三年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此外,沈凤良、陈益分别为董事、监事,在上述三年限售期满后减持需按照新三板相关规则执行。 |
2 | 朱建刚 | 10.00 | 直接持有东杨新材股权 | |
3 | 徐建勋 | 10.00 | 直接持有东杨新材股权 | |
4 | 高艳 | 10.00 | 直接持有东杨新材股权 | |
5 | 陈益 | 10.00 | 直接持有东杨新材股权 | |
6 | 钱晓华 | 10.00 | 直接持有东杨新材股权 | |
7 | 陆锋 | 5.00 | 直接持有东杨新材股权 | |
8 | 蒋明华 | 5.00 | 直接持有东杨新材股权 | |
9 | 吴敏 | 5.00 | 直接持有东杨新材股权 | |
10 | 赵胜达 | 5.00 | 直接持有东杨新材股权 | |
11 | 谈俊杰 | 5.00 | 直接持有东杨新材股权 |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股份数(股) | 比例 | 股份数(股) | 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杨建林 | 22,140,000 | 35.80% | 22,140,000 | 26.8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华月清 | 14,760,000 | 23.87% | 14,760,000 | 17.9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木易投资 | 8,400,000 | 13.58% | 8,400,000 | 10.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木清投资 | 5,250,000 | 8.49% | 5,250,000 | 6.3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长江晨道 | 2,758,650 | 4.46% | 2,758,650 | 3.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葛林风 | 1,274,697 | 2.06% | 1,274,697 | 1.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顺百达 | 1,212,593 | 1.96% | 1,212,593 | 1.4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宋岩 | 892,288 | 1.44% | 892,288 | 1.0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安吉至亲 | 669,216 | 1.08% | 669,216 | 0.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杨浩 | 637,350 | 1.03% | 637,350 | 0.7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11 | 吕伯军 | 637,349 | 1.03% | 637,349 | 0.7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2 | 高慧 | 637,349 | 1.03% | 637,349 | 0.7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3 | 苏州金灵 | 606,297 | 0.98% | 606,297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4 | 恒宇泽鑫 | 606,297 | 0.98% | 606,297 | 0.7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5 | 周增光 | 450,000 | 0.73% | 450,000 | 0.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6 | 贾赟蕾 | 318,674 | 0.52% | 318,674 | 0.3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7 | 席月芬 | 318,673 | 0.52% | 318,673 | 0.3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8 | 宁波超兴 | 272,834 | 0.44% | 272,834 | 0.3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9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345,542 | 0.4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0 | 北京小米智造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2,073,255 | 2.5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1 |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 | - | 863,856 | 1.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22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 - | 895,264 | 1.0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小计 | 61,842,267 | 100.00% | 66,020,184 | 80.07%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1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8,022,672 | 9.73% | 无 |
2 | 网上发行无限售股份 | - | - | 8,413,500 | 10.20% | 无 |
小计 | - | - | 16,436,172 | 19.93% | - | |
合计 | 61,842,267 | 100.00% | 82,456,356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1,024户,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直接持股比例 | 限售期 |
1 | 杨建林 | 22,140,000 | 26.8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华月清 | 14,760,000 | 17.9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3 | 木易投资 | 8,400,000 | 10.1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4 | 木清投资 | 5,250,000 | 6.3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5 | 长江晨道 | 2,758,650 | 3.3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北京小米智造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73,255 | 2.5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葛林风 | 1,274,697 | 1.5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顺百达 | 1,212,593 | 1.4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宋岩 | 892,288 | 1.0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863,856 | 1.0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七、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总体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45,542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68%。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分别为北京小米智造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小米智造”)和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力神”)。其中小米智造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073,255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6%;天津力神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63,856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19%。
截至2023年6月13日(T-4日),战略投资者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45,542 | 19,999,970.96 | 12 |
2 | 北京小米智造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073,255 | 119,999,999.40 | 12 |
3 |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 863,856 | 49,999,985.28 | 12 |
合计
合计 | 3,282,653 | 189,999,955.64 | - |
注:1、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122,817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282,653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92%。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840,164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23年4月15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45,542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68%。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 | 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 | 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
1 | 杨浩 | 董事、副总经理 | 是 | 1,900.00 | 95.00% |
2 | 周增光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是 | 100.00 | 5.00% |
合计 | 2,000.00 | 100.00% |
注:参与人均与金杨股份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作出的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中信建投基金-共赢1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三)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发行中,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系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分别为小米智造和天津力神。其中小米智造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073,255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6%;天津力神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为863,856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19%。
(四)限售期
资管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061.4089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57.8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40.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33.0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54.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44.0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7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
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122,817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345,542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68%。其他参与战略配售中小米智造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073,255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6%;天津力神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63,856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19%。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282,653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92%。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840,164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384,436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71.46%;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4,947,000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8.54%。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17,331,436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909.36972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3,466,5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917,936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1.46%;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413,5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48.54%。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46148025%,
有效申购倍数为4,062.59607倍。
根据《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7,697,823股,缴款认购金额为445,549,995.24元,放弃认购数量为715,677股,放弃认购金额为41,423,384.76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8,917,936股,缴款认购金额为516,170,135.68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0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715,677股,包销金额为41,423,384.76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3.4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19,314.35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6月2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14Z007《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11,682.76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8,686.08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1,500.00万元,律师费用1,028.30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36.79万元,发行手续费31.58万元。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5.67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7,631.58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1.29元(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32元(按照本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14Z0006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3]214Z0047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3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以及2023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 | 322000650013001220835 |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 755900012110602 |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甘露支行 | 10651101040010892 |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鹅湖支行 | 1103026129200566626 |
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发发展银行无锡锡山支行 | 84030078801300000611 |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金杨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担任金杨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应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保荐代表人:王庆坡、林文坛
项目协办人:宋修一
项目组成员:万能鑫、周立阳、王婷、史安之
电话:0755-81682760
传真:0755-81682760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王庆坡、林文坛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王庆坡先生,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东威科技(688700.SH)、尤安设计(300983.SZ)、华脉科技(603042.SH)等
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王庆坡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林文坛先生,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宏润建设(002062.SZ)、华峰氨纶(002064.SZ)、达意隆(002209.SZ)、新时达(002527.SZ)、日出东方(603366.SH)、普丽盛(300442.SZ)、赛福天(603028.SH)、恒康家居(603313.SH)、金陵体育(300651.SZ)、晶丰明源(688368.SH)、尤安设计(300983.SZ)、中捷精工(301072.SZ)等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与发行上市工作以及福建高速(600033.SH)公开增发项目,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林文坛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林,实际控制人华月清、杨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周增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股东木易投资、木清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长江晨道、顺百达、苏州金灵、恒宇泽鑫、宁波超兴承诺自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人/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实际控制人杨浩配偶刘菁如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4年1月2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林,实际控制人华月清、杨浩分别承诺:
(1)减持的前提条件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发行人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减持的方式、价格及期限
本人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的,在减持后6个月内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4)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给发行人所有。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木易投资、木清投资分别承诺:
(1)减持的前提条件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机构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发行人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未发生《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六条规定的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减持的方式、价格及期限
本机构承诺: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5%的,在减持后6个月内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本机构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机构承诺减持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规定,在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机构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给发行人所有。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日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且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税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五、相关方承诺
公司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公司将按照《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林,实际控制人华月清、杨浩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本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
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本人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本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成公司在被有权部门认定违法事实后及时
启动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本人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回购公司股票(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参见本节“附件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之“(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四)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承诺”及“(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六)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公司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林,实际控制人华月清、杨浩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募集资金将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规划。但由于募股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之前,如公司净利润未产生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
降。为填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尽量减少本次发行对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每股收益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募集资金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3)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股东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
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4)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林,实际控制人华月清、杨浩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针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执行《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及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股东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公司所做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该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继续履行该承诺;若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木清投资、木易投资就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如本企业所做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该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继续履行该承诺;若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本企业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人所做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该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若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采取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人所做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该承诺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若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杨建林,实际控制人华月清、杨浩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人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
2、本人今后也不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
3、如公司认定本人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公司。
4、本人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人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十一)发行人作出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为杨建林、华月清、木易投资、木清投资、长江晨道、葛林风、顺百达、宋岩、安吉至亲、杨浩、吕伯军、高慧、金灵创业、恒宇泽鑫、周增光、席月芬、贾赟蕾、宁波超兴。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已分别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需的审议程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无锡市金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