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779 证券简称:武汉蓝电 公告编号:2023-061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6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8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年5月2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207 号),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为1,07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26.6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4,62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3,323,358.49元。截至2023年5月24日,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健验〔2023〕10-5号《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长江保荐、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6月27日,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金额为9,723,004.91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1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13,094,200.00
9,614,565.00
9,614,565.0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3,926,600.00
108,439.91
108,439.91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00.00
-
-
合计 327,020,800.00
9,723,004.91
9,723,004.91
根据《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先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对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1,296,641.51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有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1,557,613.19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
项目 已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1 审计及验资费用 1,367,924.52
1,367,924.52
2 律师费用 188,679.24
188,679.24
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009.43
1,009.43
合计 1,557,613.19
1,557,613.19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了《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0-28号)。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影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议程序
2023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核查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0-28号),报告意见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
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五、《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