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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9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四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按照会议议程上所列顺序讨论、表决各议案。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案一并讨论。

第九条 监事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自由讨论,并

可向列席会议的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第十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本规则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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