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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动联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9

股票简称:芯动联科 股票代码:688582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XDLK Microsystem Corporation Limited

(安徽省蚌埠市财院路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特别提示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动联科”、“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总股本为40,001.00万股,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12个月至36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部分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公司本次上市的无限售流通股为4,607.2385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1.5178%。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2023年6月14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4.26倍。

截至2023年6月14日(T-3日),可比A股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2年扣非前EPS (元/股)2022年扣非后EPS (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 (元/股)对应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对应2022年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688286.SH敏芯股份-1.0250-1.235354.25--
688002.SH睿创微纳0.70060.556947.6568.0185.56
002829.SZ星网宇达1.25161.188938.0530.4032.00
688282.SH理工导航0.63410.450854.7486.32121.43
均值61.5879.66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6月14日(T-3日)。注1:2022年扣非前/后EPS计算口径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3年6月14日)总股本;注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3:敏芯股份2022年未盈利,故计算市盈率均值时予以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26.74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99.96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以下所述“报告期”,指2020年、2021年及2022年。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发行人行业经验及影响力、市场占有率、经营规模等方面和行业龙头存在差距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已经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但从产品知名度以及行业影响力来看仍与国际知名企业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公司正处于发展阶段,根据Yole统计的数据,Honeywell、ADI等国际知名厂商占据了近一半的市场份额,而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较小,市场份额仍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公司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与国际知名厂商相比,公司目前无自建的晶圆制造产线,产线配套尚待完备,生产能力不及国际知名厂商等。

公司作为MEMS惯性传感器的研发企业,如若不能通过持续提升技术更新能力和产品研发能力来增强产品影响力及扩大市场规模,将因为市场竞争加剧而面临被淘汰的风险。

(二)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关联销售的金额分别为1,975.76万元、4,518.74万元和5,092.72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8.20%、27.21%和22.45%;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957.98万元、1,384.44万元和2,547.13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6.16%、35.07%和43.50%,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公司虽与相关关联交易主体保持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并积极拓展其他非关联客户与供应商,但公司仍面临关联交易金额增长较快、占比较高的风险,上述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新客户开拓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持续拓展新客户,各年拓展新客户数量分别为29家、29家和35家,新增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5.84%、9.31%和5.43%。新增客户收入占比较低的原因主要系新客户项目大多处于测试阶段,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量较小,但随着新客户逐步导入公司的产品,部分测试项目逐步进入到试产、量产阶段,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将大幅增长。若未来公司新客户导入量产的转换率低,则可能导致营业收入增长放缓甚至下降,从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经营规模不断扩大、营业收入增长迅速,公司应收账款也相应快速增长。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8,268.75万元、12,136.70万元和18,789.10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61、1.63和1.47,与2020年和2021年相比,2022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小幅下降,且存在部分客户应收账款出现大额逾期情况。虽然公司下游用户群体主要为大型央企集团及科研院所,客户资信情况良好,且绝大部分客户逾期应收款项已收回,但若部分尚未回款客户因宏观经济波动或其自身经营原因,到期不能偿付公司的应收账款,将会导致公司产生较大的坏账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对公司经营业绩及资金周转造成不利影响。

(五)客户集中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8,701.42万元、12,701.83万元和17,617.7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0.13%、76.47%和77.66%,客户分布较为集中。

公司主要客户业务稳定性与持续性较好,但客户集中度较高仍然可能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若公司在新业务领域开拓、新产品研发等方面进展不顺利,或主要客户因国内外宏观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对公司产品的需求量下降,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公司面临着客户拓展失败的风险。

(六)毛利率下降风险

公司MEMS惯性传感器核心技术指标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销售议价能力强。同时,公司产品具有小型化、低重量等特点,并且借助半导体技术,实现了批量化生产,生产成本相对较低,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8.25%、85.47%和85.97%,毛利率相对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MEMS陀螺仪的毛利率分别为89.18%、86.48%和86.50%,MEMS加速度计毛利率分别为82.38%、76.75%和78.71%,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近年来公司毛利率较低的产品销售收入占比持续提升所致。另外,公司主要采用阶梯定价策略,报告期内随着客户采购数量增长会给予一定价格优惠,也会导致销售单价下降。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主要受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及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若公司未能抓住高性能MEMS惯性传感器产品的发展趋势,研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未能有效降低成本,将会对公司毛利率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晶圆是公司主要的原材料,由数家国内外晶圆厂商供应,近年来晶圆厂商多次提价,若未来晶圆厂商继续提高晶圆价格,将会影响产品生产成本,从而导致公司当前毛利率水平的可持续性受到影响。

(七)业绩下滑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858.45万元、16,609.31万元和22,685.6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4,443.83万元、7,266.49万元和10,700.54万元。

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及业绩表现受到宏观形势、市场环境、行业景气度、客户业务发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全球芯片产业格局的深度调整,加之部分国家正在实施科技和贸易保护措施,可能对中国芯片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国际贸易关系的不稳定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全球经济下滑等也有可能对半导体材料供应链的稳定性以及下游应用需求的增长带来冲击,从而给业绩带来不利影响。此外,随着行业及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管理、下游客户需求、上游原材料供应、产能规划、人力成本等因素导致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多,如果公司无法较好应对上述因素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八)经营季节性风险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0,821.15万元、16,585.14万元和22,667.02万元,其中2020年下半年、2021年下半年和2022年下半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8,583.11万元、12,276.05万元和15,884.1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9.32%、74.02%和70.08%。公司下半年收入占全年收入比例较高,主要因为下游用户群体大部分为我国大型央企集团及科研院所,采购需求集中于下半年,公司确认收入时间多在第三和第四季度,经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12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4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40,001.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4,607.2385万股于2023年6月30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芯动联科”,证券代码为“68858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芯动联科”,扩位简称为“芯动联科”。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68858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40,001.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521.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4,607.2385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5,393.7615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521.00万股,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560.892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16%。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保荐人相关子公司2,208,4004.0059,052,616.0024个月
2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859,3861.5622,979,981.6412个月
3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541,1364.6067,949,976.6412个月
合计5,608,92210.16149,982,574.28-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除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

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本次发行价格为26.74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40,001.00万股,上市时市值约为人民币106.96亿元,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规定。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3]0216号)显示,公司2021年及2022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计算)分别为7,266.49万元及10,700.54万元,2022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22,685.60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相应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XDLK Microsystem Corporation Limite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4,4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邢昆山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2年7月30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日
公司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财院路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座20层2001号
经营范围从事MEMS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MEMS器件及组件、微电子器件及组件、传感器应用系统集成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高性能硅基MEMS惯性传感器的研发、测试与销售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号码010-83030085
传真号码010-83030089
公司网址https://www.numems.com
电子信箱ir@numems.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林明(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联系电话010-8303008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三大股东及金晓冬、宣佩琦的持股比例及变动情况如

下:

名称2020年1月至 2020年4月2020年4月至 2020年8月2020年8月至今
MEMSLink25.3133%25.3133%23.4339%
北京芯动16.8922%16.8922%15.6381%
宣佩琦-4.0100%3.3411%
金晓冬-2.0050%1.5313%
金晓冬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42.2055%48.2205%43.9444%
北方电子院25.0627%25.0627%23.2019%

本次发行前公司前三大股东MEMSLink、北方电子院、北京芯动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相近且均未超过30%,不存在直接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因此公司无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金晓冬直接持有公司1.53%的股份;MEMSLink直接持有发行人23.43%的股份,金晓冬、毛敏耀分别持有MEMSLink70%、30%的股权;北京芯动直接持有公司15.64%的股份,金晓冬、宣佩琦各持有北京芯动50%的股权,宣佩琦直接持有公司3.34%的股份。

基于宣佩琦为金晓冬的一致行动人,金晓冬能够控制北京芯动;金晓冬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通过控制MEMSLink、北京芯动以及宣佩琦与其一致行动合计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为43.94%,超过30%。本次发行前,金晓冬从股权比例、董事会构成和经营管理决策等层面均能够对公司进行控制,因此金晓冬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宣佩琦、毛敏耀为金晓冬的一致行动人。

金晓冬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宣佩琦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毛敏耀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

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状态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延续金晓冬与宣佩琦、毛敏耀一致行动的事实情况,2022年12月19日金晓冬与宣佩琦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2022年12月21日,金晓冬与毛敏耀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

主要约定,在协议的有效期内(有效期5年,期满双方无异议则续期5年),宣佩琦、毛敏耀分别与金晓冬就涉及发行人相关事项的决策保持一致行动,以金晓冬的意见为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为金晓冬的一致行动人,该等控制权的状态没有发生变更。

(二)本次上市前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上市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毛敏耀MEMSLink

MEMSLink北京芯动

芯动联科

芯动联科

15.64%

23.43%1.53%15.64%

宣佩琦

宣佩琦

3.34%

3.34%

金晓冬

金晓冬

70.00%

30.00%70.00%50.00%50.00%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成员共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提名人任职期限
1邢昆山董事长发起人2020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2华亚平董事发起人2020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3林明董事发起人2020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4张晰泊董事发起人2020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5胡智勇董事发起人2020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6申晓侠董事发起人2023年02月16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7吕昕独立董事董事会2021年01月14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8何斌辉独立董事董事会2021年01月14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9李尧琦独立董事董事会2021年01月14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成员共3名。公司现任监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提名人任职期限
1吕东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2022年03月22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2张景智监事发起人2020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3魏苗职工监事-2020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任职期限
1林明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0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2华亚平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3张晰泊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4胡智勇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5白若雪财务总监2020年10月27日 至2023年10月26日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3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位
1华亚平董事、副总经理
2张晰泊董事、副总经理
3顾浩琦测试总监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
1华亚平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640.00118.22758.222.20--
2林明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480.000.69480.691.39--
3张晰泊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47.9347.930.14--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
4胡智勇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10月27日至2023年10月26日-39.9439.940.12--
5顾浩琦测试总监、核心技术人员--23.9623.960.07--

注1:间接持股数系各人员通过间接持股主体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数量=间接持股主体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各人员所持有间接持股主体的出资份额比例;上述持股数量未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注2:华亚平通过宁波芯思间接持股118.22万股;林明通过宁波芯思间接持股0.69万股;张晰泊通过宁波芯思间接持股47.93万股;胡智勇通过宁波芯思间接持股39.94万股;顾浩琦通过宁波芯思间接持股23.96万股。注3:上述间接持股数据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的顾浩琦、胡智勇、华亚平和白若雪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具体情况详见“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参与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1、2016年股权激励

(1)根据《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皖政办[2015]40号,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科技团队有权在支付资金使用成本后,回购省扶持资金形成的股权。资金使用成本指按照省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及还款时(以回购协议签署之日为准)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

(2)2015年12月22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关于推进2015年度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项目扶持工作的通知》,确定省扶持资金支持的30个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金晓冬科技团队,其中芯动有限依据《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被列为A类予以支持。

(3)依据2016年北方电子院、MEMSLink、北京芯动、蚌投集团、安徽高投签署的《安徽北方芯动联科微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4.3(3)条,芯动联科在协议签署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1年按照1年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蚌投集团和安徽高投所持全部股权,科技团队由金晓冬及其核心团队成员构成,以公司董事会批准名单为准。

(4)2016年7月,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同意金晓冬科技团队按照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4.3(3)条进行回购奖励,金晓冬科技团队获奖励的具体人员为华亚平、宣佩琦、金晓冬,对应奖励份额分别为芯动有限注册资本额800.00万元、800.00万元、400.00万元。上述董事会内容已书面通知蚌投集团和安徽高投。

(5)2020年4月8日,华亚平、宣佩琦、金晓冬按照出资本金以及利息共计2,372.22万元对安徽高投及蚌投集团所持芯动有限股权进行了全部回购。

2、2019年设立员工持股平台

为了增强员工对本公司的归属感,实现骨干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

一致性,公司股东北京芯动将其持有的公司300.00万元注册资本额转让给林明,将其持有的公司280.00万元注册资本额转让给宁波芯思。林明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宁波芯思为公司的持股平台,由公司骨干人员通过自筹资金成立。2020年11月2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林明和宁波芯思分别持有公司480.00万股和448.00万股,分别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3921%和

1.2993%。

宁波芯思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2019年3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CMKJH6R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C区F0293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明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宁波芯思持有公司股份448.00万股,占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2993%,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出资额 (万元)出资 比例 (%)出资 方式合伙人类型担任本公司职务
1林明1.000.1550货币普通合伙人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华亚平170.2026.3876货币有限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
3杨春笋151.8023.5349货币有限合伙人系统项目总监
4张晰泊69.0010.6977货币有限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
5熊卫明57.508.9147货币有限合伙人算法设计总监
6胡智勇57.508.9147货币有限合伙人董事、副总经理
7杨春雷46.007.1318货币有限合伙人数字设计总监
8张龙海34.505.3488货币有限合伙人市场总监
9顾浩琦34.505.3488货币有限合伙人测试总监
10刘静波23.003.5659货币有限合伙人应用工程总监
合计645.00100.0000---

(二)锁定安排

华亚平、宣佩琦、金晓冬及持股平台宁波心思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具体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之“1、

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44,80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5,210,000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400,010,000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
持股数持股比例持股数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MEMSLink8,080.000023.43398,080.000020.199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北方电子院(SS)8,000.000023.20198,000.000019.999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北京芯动5,392.000015.63815,392.000013.479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宝鼎久磊1,400.00004.06031,400.00003.49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宣佩琦1,152.00003.34111,152.00002.87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安徽和壮960.00002.7842960.00002.39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自动化所(SS)957.60002.7773957.60002.393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海南奎速880.00002.5522880.00002.19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国兵晟乾800.00002.3202800.00002.0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航天京开642.40001.8631642.40001.6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1华亚平640.00001.8561640.00001.6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此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2海河赛达640.00001.8561640.00001.6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3黄薇640.00001.8561640.00001.6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4金晓冬528.00001.5313528.00001.32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
持股数持股比例持股数持股比例
15林明480.00001.3921480.00001.2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此外,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6宁波芯思448.00001.2993448.00001.12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7招商证券投资(SS)320.00000.9281320.00000.8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8中城创投(SS)320.00000.9281320.00000.8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9交控金石320.00000.9281320.00000.8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0长峡金石320.00000.9281320.00000.8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1鼎量圳兴320.00000.9281320.00000.8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2嘉兴鑫汇320.00000.9281320.00000.8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3基石智能288.00000.8353288.00000.72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4领誉基石192.00000.5568192.00000.48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5程毅160.00000.4640160.00000.4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6横琴高影160.00000.4640160.00000.4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7量子基金(SS)80.00000.232080.00000.2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8吴叶楠40.00000.116040.00000.1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9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220.84000.55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24个月
30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85.93860.214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1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54.11360.63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2部分网下限售股份--352.86930.88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发行前股本结构发行后股本结构限售期
持股数持股比例持股数持股比例
小计34,480.0000100.000035,393.761588.4822-
二、无限售流通股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607.238511.5178无限售期
小计--4,607.238511.5178-
合计34,480.0000100.000040,001.0000100.0000-

注1:SS是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国有股东;注2: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MEMSLink8,080.0020.199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北方电子院8,000.0019.999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北京芯动5,392.0013.479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宝鼎久磊1,400.003.49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宣佩琦1,152.002.87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安徽和壮960.002.39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自动化所957.602.393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海南奎速880.002.19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国兵晟乾800.002.00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航天京开642.401.606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28,264.0070.6582-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5,608,922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16%。本次发行涉及的战略配售对象包括以下两类:(1)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员工资管计划”)。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0%,跟投股数为2,208,400股,获配金额为59,052,616.00元。

3、限售期限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股票数量为3,400,522股,获配金额为90,929,958.28元。上述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20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0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GB970
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备案日期2023年05月18日
成立日期2023年05月17日
到期日2028年05月16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募集资金规模2,298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2,298万元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共赢20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为共赢20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3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共赢20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实际缴纳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1顾浩琦发行人测试总监核心员工190.008.27
2苏佳乐发行人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128.005.57
3肖林昊发行人测试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4.35
4陆峰发行人测试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4.35
5宋喜文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130.005.66
6蒋建柏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IT总监核心员工150.006.53
7刘晓会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160.006.96
8赖大彧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100.004.35
9于舟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200.008.70
10王玉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内审主管核心员工200.008.70
11杨宇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140.006.09
12李晓明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200.008.70
13相里瑜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160.006.96
14胡智勇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200.008.70
15武元伟北京芯动致远微电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140.006.09
子技术有限公司
合计2,298.00100.00

注: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经保荐人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共赢20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4)限售期限

共赢20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22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中信建投基金-共赢22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GB994
管理人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备案日期2023年05月23日
成立日期2023年05月17日
到期日2028年05月16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募集资金规模6,795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6,795万元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共赢22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为共赢22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3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共赢22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职务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员工实际缴纳金额 (万元)资管计划持有比例(%)
1华亚平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1,340.0019.72
2刘金峰发行人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170.002.50
3吴学成发行人质量经理核心员工470.006.92
4张龙海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核心员工400.005.89
5郭中洋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500.007.36
6栗艳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核心员工390.005.74
7熊卫明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算法设计总监核心员工220.003.24
8王龙生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250.003.68
9关奇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370.005.45
10白若雪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级管理人员250.003.68
11刘静波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用工程总监核心员工400.005.89
12杨春雷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数字设计总监核心员工535.007.87
13王根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核心员工290.004.27
14刘译允芯动联科科技河北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核心员工510.007.51
15潘亘北京芯动致远车载项目总监核心员工700.0010.30
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合计6,795.00100.00

注:北京芯动致远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芯动联科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均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经保荐人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共赢22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4)限售期限

共赢22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发行数量55,210,000股
发行价格26.74元/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市盈率

99.96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22年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5.4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后每股收益0.27元(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92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募集资金总额为:147,631.54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验证情况: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6月2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8258号)。经审验,截至2023年6月27日止,芯动联科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5,21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74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76,315,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1,956,385.38(不含税金额)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4,359,014.62元。
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发行费用总额12,195.64万元
承销费用10,020.00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1,092.91万元
律师费用630.0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99.06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53.68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135,435.90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34,837户。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注2:前次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净额为135,235.95万元,发行费用总额为12,395.59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为10,220.00万元,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为53.63万元),上

述金额差异原因系发行人2022年已支付不含税保荐费用200.00万元,且已费用化,本次不计入发行费用,需从发行费用中扣除。除前述调整外,发行费用不存在其他调整情况。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三、本次发行新股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55,21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5,608,922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4,346,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14,158,720股,放弃认购数量187,280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5,255,078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35,252,945股,放弃认购数量2,133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中信建投证券包销,中信建投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89,413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23]021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编号为“中汇会阅[2023]6690号”的《审阅报告》。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稳定,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23年一季度业绩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编号为“中汇会阅[2023]6690号”的《审阅报告》。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3月末2022年末变动比例
资产总额63,442.4766,202.87-4.17%
负债总额2,535.134,713.49-46.22%
所有者权益合计60,907.3461,489.37-0.95%

2023年3月末,发行人资产总额为63,442.47万元,较2022年末下降4.17%,波动较小。2023年3月末负债总额相较于2022年末下降46.22%,主要因为2022年应付职工薪酬以及应交税费等于2023年一季度发放或缴纳,因此负债总额整体下降。2023年3月末所有者权益相较于2022年末变动较小。

2、合并利润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1-3月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1,120.551,120.75-0.02%
营业利润-581.97-260.61-123.31%
利润总额-581.97-260.61-123.31%
净利润-581.97-260.61-123.3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81.97-260.61-123.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69.55-694.93-39.52%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120.55万元,同比下降0.02%,主要系

①下游客户需求具有季节性,公司一季度营业收入占比较小,且上半年订单量以及营业收入小于下半年,因此一季度收入波动性相对较小;②受宏观因素影响,公司上游封装厂商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生产效率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一季度的出货量,导致部分在手订单未能及时发货并确认收入。但截至一季度末在手订单金额超6,8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约50%。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净利润同比下降123.31%,主要系员工人数增加,职工薪酬等费用上涨所致;2023年第一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69.55万元,同比下降39.52%。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1-3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6.70-395.86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1-3月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551.582,498.6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6.76-92.02

2023年1-3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6.70万元,其中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金额为4,558.4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流入金额大幅增加,主要系公司2023年一季度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大幅增加;经营活动流出金额为4,645.1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流出金额大幅增加,主要系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及相关税费所致。2023年1-3月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与同期相比大幅下降,主要系2022年一季度公司银行理财产品到期赎回且2023年一季度公司继续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致。

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1-3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0.2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214.05269.02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173.26165.3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小计387.30434.32
减:所得税影响数--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387.57434.32
其中:归属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损益387.57434.32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2022年1-3月和2023年1-3月,发行人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434.32万元和387.57万元,规模较小且波动较小。

(三)2023年1-6月业绩预计

发行人2023年1-6月业绩预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1-6月变动比例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1-6月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8,000-10,0006,797.0317.70%-47.12%
净利润3,400-4,1003,106.449.45%-31.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400-4,1003,106.449.45%-31.9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00-3,0002,376.560.99%-26.23%

公司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约为8,000万元-10,000万元,同比增长

17.70%-47.12%;2023年上半年净利润约为3,400万元-4,100万元,同比增长

9.45%-31.98%;2023年上半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00万元-3,000万元,同比增长0.99%-26.23%。前述2023年上半年业绩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结果,相关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本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110701012002573241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110701012802576217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110701013202601602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8110701013002601601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上区支行343006014013000363087
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东淮支行223018376541000006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联系人:包红星、陈利娟联系电话:010-65608374传真:010-65608450保荐代表人:包红星、陈利娟项目协办人:黄刚项目组其他成员:侯森、李振宇、杨俊、王璟、刘扬、段险峰、尹笑瑜、郭泽原、王改林、毕岩君、苏华椿、闫明、王佑其、张子琦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芯动联科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包红星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

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项目、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

项目(在审)、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陈利娟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河南平原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项目、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在审)、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好未来教育集团收购校宝在线(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晓冬、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MEMSLink和北京芯动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在锁定期后,若本人/本单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

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本单位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间接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宣佩琦及毛敏耀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3)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华亚平、张晰泊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拟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除上述承诺外,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此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的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明、胡智勇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拟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若锁定期满后两年内需要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的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顾浩琦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在上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核心技术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6)提交发行申请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嘉兴鑫汇承诺:

自取得公司新增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及/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直接及/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新增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单位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本单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在本单位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发生变化,本单位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并将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单位/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单位/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如果监管规则对上市发行人股份锁定或减持有新的规定,则前述股东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晓冬、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MEMSLink和北京芯动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本公司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若本人/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拟减持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本公司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人/本公司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本公司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宣佩琦及毛敏耀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拟减持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人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

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方电子院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如本公司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若本公司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且拟减持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公司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额条件及责任主体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④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上述措施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用。

采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①不能导致公司不能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②不能迫使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③方案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则第一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②公司虽然实

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方式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股票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份稳定措施义务仅限一次。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0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将按回购计划实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回购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诉讼费、律师费等人民法律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围。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时向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同意证券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函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罚或处理决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晓冬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本公司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同时,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坚持自主研发、完善公司产品与服务

本公司将不断加强和提高自身技术研发能力,坚持走自主技术产品研发之路。自成立以来,公司在高性能MEMS惯性传感器领域获得多项国家专利,公司计划通过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拓展产品线、提升产品性能和拓宽产品应用领域等措施,不断提升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从而巩固和提升公司产品及服务的市场竞争优势。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生产效率,提高产品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尽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可能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或负债方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预期。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运营效率,加强内控管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行业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公司制定了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本公司还制定了《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独立董事外)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⑤如果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⑥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⑦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晓冬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①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③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要求,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

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公司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晓冬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和补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收到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0日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并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将按回购计划实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回购期间,公司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回购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诉讼费、律师费等人民法律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围。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时向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如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同意证券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函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罚或处理决定。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金晓冬的承诺

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单位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人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诉讼费、律师费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围。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不冲抵本人的赔偿金额。赔偿时间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时向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

若发行人违反其作出的《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担赔偿和

赔偿责任的承诺函》,不够或无法支付依法回购股份的全部价款或赔偿款时,本人承诺将在遵守锁定期承诺的前提下出售本单位待有的全部或部分股票(视届时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缺口而定),并将出售股票所得无偿赠予公司以协助公司支付回购股份的价款或赔偿款。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1)若发行人进行现金分红的,可以由发行人直接或申请红利发放机构扣划本人直接或间接应分得的红利作为赔偿金;

(2)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全部股票采取限售措施直至赔偿责任依法履行完毕;

(3)发行人依据本承诺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直接卖出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或申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冻结并拍卖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用以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人将按照生效司法裁决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诉讼费、律师费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范围。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不冲抵本人的赔偿金

额。赔偿时间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的有效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按裁判文书要求的时间期限及时向投资者全额支付有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上述承诺一经作出,即构成本人不可撤销的单方面义务,且不得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中介机构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所未能勤勉尽责,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晓冬、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MEMSLink和北京芯动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相同或相似且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

2、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且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且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

3、若本人/本公司可控制的企业今后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本公司将尽快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发行人利益的侵害。

4、本人/本公司将对下属控股企业进行规划,明确各控股企业的业务定位和业务方向,并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引导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优势制定符合实际的业务发展定位和业务发展方向,避免下属各控股企业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行为。

5、本人/本公司保征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规定,以确保发行人按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独立,从而保障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6、本人/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促使对所控制的企业、组织、经济实体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7、如因本人/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宣佩琦及毛敏耀出具了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任职的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相同或相似且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

2、作为发行人股东,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且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不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且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亦不会采取参股、联营、合营、合作或其他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任职的企业今后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尽快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发行人利益的侵害。

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5、本人保征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规定,以确保发行人按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独立,从而保障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6、如因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关责任。”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方电子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相同或相似且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的情形。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且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且构成实质竞争

的业务的其他企业、组织、经济实体的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

3、若本公司可控制的企业今后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将尽快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止可能存在的对发行人利益的侵害。

4、本公司将对下属控股企业进行规划,明确各控股企业的业务定位和业务方向,并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引导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优势制定符合实际的业务发展定位和业务发展方向,避免下属各控股企业之间潜在的同业竞争行为。

5、本公司保征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规定,以确保发行人按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独立,从而保障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6、本公司将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促使对所控制的企业、组织、经济实体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诺。

7、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九、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①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逾期后

30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③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④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持股改正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①本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未履行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公司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③未按已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应向本人/本公司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人/本公司对投资者的赔偿。

④如公司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人/本公司予以购回,本人/本公司应在公司对其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如公司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人/本公司在公司对其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予以赔偿。

⑤本人/本公司如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本公司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⑥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本公司未按其作出的承诺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有权按本人/本公司出资比例相应扣减公司应向本人/本公司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本人/本公司对投资者的赔偿,且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①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等的相关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该等人员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未按其作出的承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可以扣减应支付给该等人员的工资薪酬,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其对投资者的赔偿。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晓冬、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MEMSLink和北京芯动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及本人/本公司的关联企业(以下统称“本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真实、完整、详尽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股份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或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股份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3、对于本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与股份公司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4、对于本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与股份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5、本人/本公司承诺不利用自身对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股份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股份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股份公司进行交易,亦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6、为保证股份公司的独立运作,本人/本公司承诺在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期

间,保证自身以及其关联方与股份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7、本人/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不会以向股份公司拆借、占用股份公司资金或采取由股份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股份公司资金,本人/本公司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股份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8、本承诺书自本人/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股份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本公司被认定为股份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宣佩琦及毛敏耀的承诺

“1、本人、本人控制和参股的其他企业、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以下统称“本人及其关联方”)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真实、完整、详尽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其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股份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或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股份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3、对于本人及其关联方与股份公司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4、对于本人及其关联方与股份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5、本人承诺不利用自身对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股份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地位

及影响谋求与股份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股份公司进行交易,亦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6、为保证股份公司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期间,保证自身以及其关联方与股份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7、本人及其关联方不会以向股份公司拆借、占用股份公司资金或采取由股份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股份公司资金,本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股份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8、本承诺书自本人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股份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股份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

3、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北方电子院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真实、完整、详尽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股份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或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股份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3、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股份公司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4、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股份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5、本公司承诺不利用自身对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股份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股份公司的大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股份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股份公司进行交易,亦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以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上述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履行赔偿责任。

6、为保证股份公司的独立运作,本公司承诺在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期间,保证自身以及其关联方与股份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7、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会以向股份公司拆借、占用股份公司资金或采取由股份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股份公司资金,本公司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股份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8、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股份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公司被认定为股份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承担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及所属关联方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真实、完整、详尽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所属关联方将尽量减少、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能够

通过市场方式或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股份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3、对于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股份公司之间必需发生的一切交易行为,均将严格遵守市场原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4、对于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股份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各项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份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义务。

5、承诺杜绝一切本人及所属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6、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晓冬及其控制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MEMSLink和北京芯动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住所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对社会保险费进行补缴,本人/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其补缴;如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其承担。

如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住所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人/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其补缴;如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因未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本公司将无条件全部无偿代其承担。”

十三、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四、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

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包红星 陈利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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