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拟开户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能够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向宏
张俊学
王 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