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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89名激励对象授予2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已履行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代明华、王涛、何君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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