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1 证券简称:英诺激光 公告编号:2023-042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诺激光”)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3-034)。
2023年6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取消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23-039)。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德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修改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的函》,书面提请将新增提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递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取消原对应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其他议案保持不变。上述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创智云城大厦(工业区)1标段1栋A座11层01号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ZHAO XIAOJIE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9,791,0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6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49,000,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790,9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91,0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790,93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齐晓天律师和王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90,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90,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90,9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8%;反对1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0,9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