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资委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规定;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回购注销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杨鹏 胡海峰 曹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