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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8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证券代码:836717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自愿限售承诺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股东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恒璋”)在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签署了《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同意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郑州恒璋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郑州恒璋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郑州恒璋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根据郑州恒璋签署的《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对郑州恒璋持有的公司股票 8,000,000 股申请自愿限售,自愿限售期间为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股东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谷红军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应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按照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若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应仍能保持本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本人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①减持股份的条件。减持股份将按照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本人在限售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明确未履行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本人同意将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④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谷红民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应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按照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若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本人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①减持股份的条件。减持股份将按照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本人在限售期满后2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④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明确未履行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本人同意将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④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本人将敦促其他相关方/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谷红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公司将通过加快技术研发、积极丰富公司产品、加强市场推广等方式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努力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强化投资者回报。公司制定了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和《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确定了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公司的分红原则、分红条件、程序及方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明确以现金分红为主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保证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强化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任何情况下,本人承诺均不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在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时,如果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人的承诺与该等规定或要求不符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违反承诺给发行人和/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③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时,如果发行人的相关规定及本人的承诺与该等规定或要求不符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发行人作出新的承诺或措施,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①在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②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依法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谷红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股5%以上的股东郑州恒璋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①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企业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①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若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后生效的《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和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谷红军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承诺人将促使发行人严格按照《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谷红军,持股5%以上的股东谷红民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不包含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下同),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等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现有的及其后可能设立的企业,下同)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现有及将来的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及其子公司;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本人同意赔偿因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损失;

5、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地位为止;

6、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7、本承诺函中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九)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谷红军,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现有的及其后可能设立的企业,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签订交易协议,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及

其子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函对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持续有效,直至本承诺人再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止;

6、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和保证;

7、本承诺函中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十)欺诈发行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谷红军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十一)关于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违法违规事项自愿限售股票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

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本人承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若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二)前期公开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开始日期承诺结束日期承诺类型承诺内容(索引)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4月18日长期有效同业竞争承诺承诺不构成同业竞争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2016年4月18日长期有效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4月18日长期有效限售承诺承诺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要求做股票限售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承诺所报送的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中,电子文件的内容与预留原件的内容一致,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若因本公司作出的上述声明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如就此发生争议,本公司除应积极应诉并配合调查外,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

(二)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判决并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判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三)经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认定的赔偿金额确定后,依据该等司法判决确定的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为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的报告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5.07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业绩成长性及经营业绩面临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规模持续下降,净利润水平整体呈下降趋势。公司业务的成长性及发展潜力与下游天然气行业的发展紧密相关,而天然气行业与宏观经济关联度较高。近年来受国际宏观经济与政治局势影响,天然气及其他大宗商品价格上行趋势明显,下游燃气公司供气成本快速上升。除此之外,新冠疫情、城镇管网建设增速放缓、新建房屋开工面积减少等因素亦直接影响到公司下游客户的采购需求。若未来下游市场需求疲软且公司不能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主要产品更新迭代难以满足市场要求,或者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行压力加大、毛利率受到挤压等情况,公司或因产能受限为保证盈利能力而放弃价格敏感客户,则存在流失客户短期内无法通过新增客户弥补,进而面临经营业绩持续下滑风险。

2、市场份额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国内油气管网建设投资规模虽然在稳步增加,但增速放缓,随着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工程进一步完善,油气管网投资增速仍存在进一步放缓的趋势。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应用于城市燃气调压行业,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成熟,发行人的产品市场空间存在下滑风险,与此同时,天然气调压行业生产企业数量大、品种多,市场供应饱和,发行人现有市场份额较低,未来市场份额仍存在进

一步下滑的风险。

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经营业绩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了部分区域的经济活动和消费需求。2022年上半年,公司亦执行了较长时间的防疫封控政策,同时公司部分下游燃气供应客户的开工率、供气量也因疫情有所减缓。2023年初,随着病毒变异、疫情变化、疫苗接种普及和防控经验积累,我国新冠疫情的发展和防控逐渐进入新阶段。2023年1月8日起,国家有关部门将新冠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新冠疫情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逐步减弱。但如果未来新冠疫情再次大范围传播,可能导致公司收入下降或成本增加、毛利率下降,公司未来仍可能出现业绩下滑的风险。

4、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燃气调压行业存在一定的季节性特征,一般而言,每年六月至次年一月为行业旺季。一方面,由于中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引起用气量提升,因此燃气调压设备的需求量也会增大;另一方面,作为公司下游客户的各大区域性燃气公司、国有地方燃气集团、大型燃气工程公司等,在实施燃气输配项目建设时也会根据燃气行业的季节性特征安排项目建设,一般而言,下游客户的年度招标、采购、合同审批等集中在上半年,而燃气设备的发货、安装、调试、验收等集中在下半年。与此同时,公司的人工成本、费用等支出在全年却相对均衡,因此,前述季节性特征导致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呈季节性波动。2020至2022年度,公司第三和第四季度合计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56.72%、64.91%和61.41%收入主要集中于下半年。由于上述季节性因素,导致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水平较低,公司提醒投资者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的季节性波动。

5、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22,131.63万元、21,708.15万元和24,137.47万元,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2.92%、42.19%和45.13%,占比较大。公司客户以国有或大型燃气公司、大型燃气工程公司等为主,该类客户付款审核程序较为严格,审核过程和付款周期较长,但该类客户与公司已形成相对稳定的动态滚动回款周期。尽管公司已运用新金融工具准则计提预期信用损失,且公司应收账款债务方实力雄厚、资信良好,但随着公司销售

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将有可能继续增加,如果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预期信用损失将进一步提高,对公司的资产结构、偿债能力乃至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6、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钢材、阀门、法兰等大宗商品,该类型原材料受国际行情、供求关系、行业政策、经济周期性变化和大宗商品期货价格影响较大。由于报告期内各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均在70%以上,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行人不能提高产品销售价格转嫁成本,或者供应商无法按约定时间及时交付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发行人的生产加工将受到影响,进而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存货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793.31万元、5,655.64万元和7,179.2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67%、15.54%和18.85%。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公司存货计提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94.54万元、73.77万元和84.97万元,主要为库龄较长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库存商品。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可能进一步增多,若下游市场的供求状况或部分客户需求出现重大变动,或同期原材料、成品价格大幅波动,将可能导致存货出现跌价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8、财务内控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贷、票据找零、使用个人卡等财务不规范及内控薄弱事项,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完成上述事项的整改。发行人如不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并严格规范执行,将会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和财务规范性造成不利影响。

9、在多种风险叠加的极端情况下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宏观环境、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应收账款回收、新冠疫情反复等多种风险因素影响,倘若未来上述风险因素叠加发生或者其他方面出现持续不利的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负面冲击,可能存在发行上市当年或未来期间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研发中心项目和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原值较发行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将有所增加。研发中心项目中拟开展的研发子项目既包括基于市场需求、产业化展望强烈的研发项目,也包括填补国内空白、提前技术布局的研发项目。在前述研发项目推进过程中,公司将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情况,对具体研发路径及细节进行调整,以最大程度满足市场需求,但对于填补国内空白、提前技术布局的项目,仍可能存在未来较长时间内无法产业化的风险。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系对公司现有产品产能的扩充,公司在制定本次募投项目时已经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未来市场的增量规模、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市场竞争格局变化等因素。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续实施过程中,若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技术发展、下游市场需求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未来新增产能销售不及预期或新增产能消化能力不足等情形,相关风险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或者多个风险叠加的情况下,将有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下降50%,甚至出现亏损。”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5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6月27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263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瑞星股份”,股票代码为“836717”。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7月3日

(三)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四)证券代码:83671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4,6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8,982,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8,68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2,982,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2,446,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2,446,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2,234,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6,536,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434,0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4,302,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四、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四、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5.07元/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总股本为114,680,000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后市值为5.81亿元,不低于2亿元。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2022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3,744.87万元、3,525.13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00万元;发行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为9.34%、8.31%,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ebei Ruixing Gas Equipment Co., Ltd.
证券代码836717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02408743
发行前注册资本86,000,000
法定代表人谷红军
成立日期2001年6月4日
办公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
注册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
邮政编码53100
电话号码0318-8239001
传真号码0318-8230290
电子信箱hbrxge@rxtyq.cn
公司网址www.rxtyq.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俊生
投资者联系电话0318-705678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金属结构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营业务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中调压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公司主要从事城市燃气输配系统中调压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营产品包括调压器类产品、调压装置类产品和压力容器类产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股东谷红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760万股股份,发行前持股比例为66.98%,发行后持股比例为50.23%(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8.41%(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3年1月17日,谷红民与谷红军签署了《关于对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协作决策之一致行动协议》,确定一致行动关系。谷红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33023197007******,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2年3月至1996年5月,任职于枣强县农机厂;1996年5月至2001年6月,任河北省枣强县天宇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年6月至2012年9月,任瑞星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任瑞星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谷红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33023197403******,1996年5月至2001年6月,任河北省枣强县天宇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6月至2010年8月,在瑞星有限任职,历任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董事;2010年8月至2015年5月,任瑞星有限销售部经理、监事;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采购部经理;自2019年5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谷红民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谷红军之胞弟。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谷红军 谷红民

恒璋贸易其他股东

瑞星股份

瑞星久宇邢台实华枣强华润枣强农商行

50.23%

50.23%7.67%6.98%35.12%%

100%

100%40%20%0.16%

天府新区分公司

天府新区分公司

谷红军 谷红民

恒璋贸易其他股东

瑞星股份

瑞星久宇邢台实华枣强华润枣强农商行

48.41%

48.41%7.40%6.72%37.47%%

100%

100%40%20%0.16%

天府新区分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持股方式持股数量(股)任职期间
1谷红军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股57,600,000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
2谷红民副总经理直接持股8,800,000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
3陈宏董事直接持股2,000,000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
4焦广新监事会主席直接持股1,600,000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
5樊丰旺董事直接持股800,000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
6武风良董事、副总经理直接持股800,000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
7付文轩董事直接持股800,000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
8粟昶监事直接持股400,0002021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30日

四、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
(股)(%)(股)(%)(股)(%)
一、限售流通股
谷红军57,600,00066.98%57,600,00050.23%57,600,00048.41%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谷红民8,800,00010.23%8,800,0007.67%8,800,0007.40%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副总经理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恒璋贸易8,000,0009.30%8,000,0006.98%8,000,0006.72%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自愿限售
陈宏2,000,0002.33%2,000,0001.74%2,000,0001.68%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董事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焦广新1,600,0001.86%1,600,0001.40%1,600,0001.34%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监事会主席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樊丰旺800,0000.93%800,0000.70%800,0000.67%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董事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付文轩800,0000.93%800,0000.70%800,0000.67%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董事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武风良800,0000.93%800,0000.70%800,0000.67%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董事、副总经理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
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粟昶400,0000.47%400,0000.35%400,0000.34%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监事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枣强县红星印刷有限公司--942,5000.82%3,770,0003.1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北京佑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佑维粤信500增强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91,5000.43%1,966,0001.6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80,800,00093.95%82,234,00071.71%86,536,00072.73%--
二、无限售流通股
郭纪2,000,0002.33%2,000,0001.74%2,000,0001.68%-发行前十大股东
张洪朝1,200,0001.40%1,200,0001.05%1,200,0001.01%-发行前十大
股东
陈洪树800,0000.93%800,0000.70%800,0000.67%-发行前十大股东
刘洪福800,0000.93%800,0000.70%800,0000.67%-发行前十大股东
陈金星394,4000.46%394,4000.34%394,4000.33%-发行前十大股东
冯惠生1,3000.00%1,3000.00%1,3000.00%-发行前十大股东
现有其他股东4,3000.01%4,3000.00%4,3000.00%--
本次发行新股-公开发行-0.00%27,246,00023.76%27,246,00022.90%--
小计5,200,0006.05%32,446,00028.29%32,446,00027.27%--
合计86,000,000100.00%114,680,000100.00%118,982,000100.00%--

注1: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战略投资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注2: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股)(%)
1谷红军57,600,00050.23%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谷红民8,800,0007.67%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恒璋贸易8,000,0006.9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陈宏2,000,0001.74%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5郭纪2,000,0001.74%-
6焦广新1,600,0001.40%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7张洪朝1,200,0001.05%-
8枣强县红星印刷有限公司942,5000.82%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9樊丰旺800,0000.70%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9付文轩800,0000.70%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9武风良800,0000.70%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9陈洪树800,0000.70%-
9刘洪福800,0000.70%-
10北京佑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佑维粤信500增强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91,5000.43%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合计86,634,00075.54%-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股)(%)
1谷红军57,600,00048.41%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谷红民8,800,0007.40%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恒璋贸易8,000,0006.72%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枣强县红星印刷有限公司3,770,0003.1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5陈宏2,000,0001.68%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郭纪2,000,0001.68%-
7北京佑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佑维粤信500增强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966,0001.65%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8焦广新1,600,0001.34%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9张洪朝1,200,0001.01%-
10樊丰旺800,0000.67%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10付文轩800,0000.67%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10武风良800,0000.67%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10陈洪树800,0000.67%-
10刘洪福800,0000.67%-
合计90,936,00076.43%-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8,680,000股(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32,982,000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5.07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3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7.1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6.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31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30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85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4.84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407,600.00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大华验字[2023]000357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3年6月21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407,6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4,972,679.32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434,920.6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8,68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91,754,920.68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24,972,679.32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6,805,626.37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3,716,981.13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549,497.98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9,035,849.06元;

3、律师费用:2,075,471.70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144,377.43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4,807.63

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2,043.49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041.3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华西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6月16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430.2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2,724.6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3,298.2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1,898.2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2%。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华西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100314355948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100854441626研发中心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燃气调压设备生产扩建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曼、廖高迁可以在工作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相关人员与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进行工作接洽和配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5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5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由甲方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一次支取的金额超过1,500万元以上应通知),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成功且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叁份、丙方壹份。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保荐代表人周曼、廖高迁
项目协办人贾程皓
项目其他成员张昊宇、李英祥、孟雷、刘子健、戴超、付泽
联系电话010-56177241
传真010-5091660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西城金茂中心

二、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华西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保荐管理细则》《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广阔,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因此,华西证券同意保荐瑞星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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