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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8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

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积极合理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保证投资者依法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

1、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重大信息报告、审批及披露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司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提升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草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公司在涉及重要生产经营、重大投资、重大财务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包括公布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公告,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证投资者能够公开、公正、公平的获取公开披露的信息。

2、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专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董事会秘书常远博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常远博电话:0756-3393228传真:0756-3393338电子信箱:zqb@gtech.com.cn

3、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有效保障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对信息披露事项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东查阅章程、股东名称、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信息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提案等议事规则,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交流与沟通的方式,信息披露标准、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分红建议和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分红议案进行表决,并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

上的投票权。

3、公司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独立董事应对其必要性发表明确意

见。

4、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

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董事会未按照利润分配政策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或者满足分红条件而不进行分红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无法确定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发行人制订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投票机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等事项进行规定,建立完善的股东投票机制。具体约定如下:

1、累积投票机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股东代表董事、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股东代表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3)选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4)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股东代表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5)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

的公正、有效。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网络投票方式安排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所有股东,均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特此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之盖章页)

珠海市智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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