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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公告日期:2005-05-1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上市规则》的精神,结合中国证监会公司字[2005] 15号通知内容,拟对本公司章程相关内容作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原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原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5,329,360股,其中国有股31,290,236股,法人股13,185,432股,社会公众股80,853,692股。
     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5,329,360股,其中国有股36,729,674股,法人股7,745,994股,社会公众股80,853,692股。
    三、原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四、原第四十二条后新增四条即,新增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原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七条。
    新增条款如下: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四十四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五、原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修改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六、原第九十二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不少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不少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七、原第九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修改为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八、原第九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若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修改为   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九、原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董事认为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提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必须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若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须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修改为   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下列特别职权:
    (一)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重大关联交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董事认为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提案,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二)职权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三)、(四)、(六)职权必须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五)职权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若独立董事的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须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十、原第一百零九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二)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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