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的决定,仅涉及项目建设进度的适度延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长远布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署《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丽 | 朱湘临 | 李健 | ||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