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的股利分配应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分配政策。
2、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公司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在兼顾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当公司符合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的分配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期间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在当年度盈利且累积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亿元;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积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及相关方正在筹划控制权变更交易,具体将通过由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交投集团”)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赖振元家族放弃部分股份表决权同时向杭州交投集团转让公司部分股票(统称为“本次交易”)来实施。本次交易完成后三年内,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现金分红差异化政策和期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计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六)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一)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配的具体预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说明。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六、其他
公司将定期审阅未来三年股东回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所处阶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的资金需求情况,可以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的调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本规划生效后将取代公司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