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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1

8-1-1

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

8-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年6月14日下发的《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已收悉。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康希通信”)已会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落实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资料补充和问题回复,现提交贵所,请予以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一致。

本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落实函所列问题黑体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修改楷体、加粗

本回复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8-1-3

目录

目录 ...... 3

1、问题1 ...... 4

8-1-4

1、问题1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彭宇红和赵奂受赠现金依法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请补充披露申报纳税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彭宇红和赵奂受赠现金依法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需缴纳,请补充披露申报纳税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回复:

一、彭宇红和赵奂受赠现金依法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法律及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彭宇红和赵奂此等受赠现金情形下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

8-1-5

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的解读》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根据我国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及上述规定,法律及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彭宇红和赵奂此等受赠现金情形下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彭宇红和赵奂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按“偶然所得”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受赠人彭宇红和赵奂基于谨慎性原则,并经与发行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于2023年6月20日,就魏沐春、胡思郑、黄言程、杭州至蓝、吕越斌、朱君明、唐清远等投资人合计1,883.70万元赠与款,按“偶然所得”20%税率,分别各自缴纳了188.37万元个人所得税。

二、是否存在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及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彭宇红和赵奂此等受赠现金情形下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上述受赠现金行为发生在2014年11月至2016年8月,距今已满5年,受赠人彭宇红和赵奂等人被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综上,根据我国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法律及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彭宇红和赵奂此等受赠现金情形下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彭宇红和赵奂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按“偶然所得”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彭宇红和赵奂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较低。

三、发行人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情况”

8-1-6

中对彭宇红和赵奂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1-2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规、发行人及彭宇红、赵奂等人住所地税务主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受赠人关于受赠事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电话咨询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咨询平台,了解受赠人关于受赠事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取得受赠人彭宇红和赵奂关于受赠现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法律及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彭宇红和赵奂此等受赠现金情形下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彭宇红和赵奂基于谨慎性原则已按“偶然所得”缴纳相关个人所得税;彭宇红和赵奂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较低;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彭宇红和赵奂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以下无正文)

8-1-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盖章页)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8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本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PING PENG

8-1-9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许德学 张培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10

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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