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出售公司所持有的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材料后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有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慎分析,就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独立性
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同华”)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评估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中同华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被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定价参考依据。中同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作价是以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定价公允,评估机构选择的重要评估参数、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广宁 | 齐 宁 | 赵清野 | ||
刘晓晶 |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