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华电辽宁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聘请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第三方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本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之盖章页)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