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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公司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案和公司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可行

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于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朗姿股份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朗姿股份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施。

独立董事:朱友干、陈丽京

2023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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