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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姿股份”或“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和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制定的《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5、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6、公司编制的《朗姿股份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

7、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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