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共七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李学峰先生、李安东先生、李文海先生、李贤明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宫本高先生(会计专业人士)、王新先生、夏洋女士。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宫本高先生、王新先生、夏洋女士均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选举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宫本高 王 新 夏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