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资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的信心,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推动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支付能力,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 李晓玲 陈来 杜杰 吕斌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