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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5: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7

证券代码:400146 证券简称:聚龙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修订前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20万股,于2011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2022年7月4日起摘牌,并办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3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20万股,,于2011年4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于2022年7月4日起摘牌,并于2022年8月24办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条为新增,后续条款相应递延(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2%,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暂停买卖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其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暂停买卖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部分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保事项; (十三)审议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十三)审议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6.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6.公司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交易;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和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转系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和主办券商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召开前两个自然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股转系统报告。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
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以下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为维护公司经营的稳定,连续12个月内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但连续12个月内辞职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二分之一的情形除外。 第九十七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会有权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董事会有权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
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股转系统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转系统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电话、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信函、电话、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上通过。

(二)新增条款内容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2%,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披露;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暂停买卖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就其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暂停买卖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部分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是 √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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