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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7
证券代码:300379证券简称:东方通公告编号:2023-027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06号)同意注册,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6,024,096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0.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0,779,267.9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69,220,724.0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2023年6月2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17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近日,公司、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通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网信”)、一创投行及宁波银行股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东方通网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单位银行名称银行账号截至2023年6月25日余额募投项目名称
东方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1109072133105061,061,808,215.04Tong系列中间件产品卓越能力提升项目
东方通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77030122000390230611,470,200.00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可持续运营安全产品开发项目
东方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1000002110120100001286500,000,000.00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东方通网信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770301220004360860.00基于人工智能的下一代可持续运营安全产品开发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一创投行(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德平、王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通网信、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及一创投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东方通、东方通网信(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一创投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东方通网信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德平、王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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