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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7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三年六月

特别提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硕科技”、“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6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特别提示 ...... 1

目 录 ......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4

一、重要声明 ...... 4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 4

三、特别风险提示 ...... 6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 9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 9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 10

三、首次申请公开发行上市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 11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 14

一、公司基本情况 ...... 14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 15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 16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

股计划 ...... 18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22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23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 2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 25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 25

二、发行价格 ...... 25

三、每股面值 ...... 25

四、发行市盈率 ...... 25

五、发行市净率 ...... 25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2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 26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 27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 27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27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 27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 2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 2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9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29

二、其他事项 ...... 29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 31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 31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 31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 31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 33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 33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 39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 44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45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47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 51

七、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 52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 53

九、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54

十、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 54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 58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 59

十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 59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2,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7,070,57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截至2023年6月9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1.24倍。截至2023年6月9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2022年扣非前EPS(元/股)

2022年扣非后EPS(元/股)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

(2022年)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2022年)600885.SH宏发股份

28.71 1.1963 1.1508 24.00 24.95300932.SZ三友联众

14.48 0.4313 0.3626 33.57 39.93002025.SZ航天电器

56.46 1.2158 1.1040 46.44 51.14算术平均值

34.67 38.67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3年6月9日(T-4日)。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注2:2022年扣非前/后EPS=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37.4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7.61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21.24倍,超出幅度为124.15%;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38.67倍,超出幅度为23.12%;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随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尽管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募投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和达产期,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公司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可能不会与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在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大客户依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通用继电器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80%,通用继电器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为家电行业。家电行业注重品牌效应,龙头企业较为集中,包括美的集团、格力电器、海尔集团等。报告期内,公司向美的集团的销售金额分别为28,808.16万元、30,920.31万元和26,251.06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26%、53.56%和48.88%,公司对美的集团具有一定依赖性,但公司与美的集团的相关交易稳定、具有持续性,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鉴于家电行业的现有市场格局和公司现有产品结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仍不可避免存在大客户依赖的风险。如果公司未来与美的集团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且其他客户的需求提升无法弥补美的集团的采购下降,则公司对美的集团的依赖性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客户行业集中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继电器类控制件及其衍生执行件流体电磁阀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通用继电器、汽车继电器、磁保持继电器、通讯继电器及流体电磁阀等,应用于家用电器、智能家居、汽车制造、智能电表、工业控

制和通讯设施等领域。

公司通用继电器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80%,主要应用行业为家电行业,导致公司客户结构中家电领域客户集中度较高。家电领域客户集中度较高会导致公司受家电行业景气度影响较大,家电行业市场波动会导致公司市场需求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经营状况。

(三)营业收入下滑和主要客户收入下滑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包括通用继电器、汽车继电器、磁保持继电器、通讯继电器及流体电磁阀等,通用继电器产品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80%,主要应用行业为家电行业。2022年,由于受到GDP增速放缓影响,消费低迷,家电行业景气度下降,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滑。如家电行业景气度持续下降,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将导致公司存在营业收入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家电行业注重品牌效应,龙头企业较为集中,包括美的集团、格力电器、海尔集团等。2022年,由于受到GDP增速放缓影响,消费低迷,美的集团减少了库存备货,导致公司向美的集团销售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下滑。若未来消费持续低迷,且公司向美的集团供应份额进一步下降,公司向美的集团的销售收入存在进一步下滑风险。

(四)被主要客户的其他继电器供应商替代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7.49%、

69.09%和67.65%,其中,2020-2022年向美的集团的销售金额占同期营业收入的

比例为50.00%左右,占比较高。目前进入公司主要客户美的集团供应商体系的继电器品牌主要包括宏发股份、三友联众以及美硕科技,各品牌供应商围绕自身的优势产品为其提供服务,已经形成稳定的供应格局。

但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出现不利变化,公司存在市场份额被主要客户其他供应商取得、甚至被其他供应商替代的风险,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和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触点类、漆包线、五金件和塑料件是公司的重要原材料,其中触点类、漆包

线价格波动往往与银、铜等大宗商品价格的波动成正比,而上述大宗商品除受全球经济形势的影响外,国内经济发展及进出口政策也会引起供求关系的改变,从而导致价格的波动。2020年度,公司主要原材料触点类平均采购入库价格同比增长21.94%;2021年度,公司主要原材料漆包线平均采购入库价格同比增长

28.56%。原材料价格如果出现上升的情形,原材料采购将会占用更多的流动资金,

同时对于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32%、24.11%和23.72%,2020-2021年毛利率持续下降,主要系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相关产品价格未能及时调整。发行人原材料触点类、漆包线采购价格大幅上涨与大宗商品银、铜的市场价格相关联,从长期来看,大宗商品银、铜的价格涨跌存在一定周期性和偶发性。但如果未来短期内原材料价格进一步上涨,若公司无法通过提高产品销售价格及时将原材料涨价的负面影响转移给客户,或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提高高毛利产品的比重等方式抵消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发行人仍存在毛利率持续下降的风险。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黄晓湖、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陈海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形成共同控制,合计持有发行人94.44%的股份,本次发行后,黄晓湖、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陈海多仍将共同持有发行人70.83%的股份。由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仍存在实际控制人滥用其控股地位,不当干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风险。另外,黄晓湖、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陈海多分别持有公司27.73%、20.24%、17.83%、16.66%和11.99%股份,股权比较分散,尽管《一致行动协议》对相关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若未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实际控制人股权分散情形将对未来控制权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3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539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美硕科技”,证券代码为“301295”。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17,070,572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3年6月28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6月28日

(三)股票简称:美硕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29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2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800.0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07.057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492.9428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

安排: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929,428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3%,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 股东名称

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

顺延)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黄晓湖1,497.456920.802026年6月28日刘小龙 1,092.858615.182026年6月28日虞彭鑫 962.686213.372026年6月28日黄正芳 899.543112.492026年6月28日陈海多 647.45528.992026年6月28日温州浚泉信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00001.112024年6月28日平阳欧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00001.112024年6月28日方小波 55.50000.772024年6月28日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00000.64

2024年6月28日乐清美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50000.532024年6月28日 小计 5,400.000075.00-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网下发行股份(限售部分)

92.94281.292023年12月28日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部分)

834.057211.58

2023年6月28日网上发行股份 873.000012.132023年6月28日

小计1,800.000025.00-合计7,200.0000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申请公开发行上市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49次审议会议结

果公告》的相关内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2年8月4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美硕科技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于2023年3月2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3号)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本总额为5,400万元,本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的股份数为1,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为7,200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为1,8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份

总数为7,200万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达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市值及财务指标: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计报告》(天健审〔2023〕338号),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690.34万元和6,570.3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140.91万元和5,656.26万元,发行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为准)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MEISHUOELECTRICTECHNOLOGY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5,4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晓湖成立日期:2007年2月6日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158号邮政编码:325600互联网网址:www.msrelay.cn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器辅件制造;电机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体育用品制造;体育消费用智能设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继电器类控制件及其衍生执行件流体电磁阀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通用继电器、汽车继电器、磁保持继电器、通讯继电器及流体电磁阀等,应用于家用电器、智能家居、汽车制造、智能电表、工业控制和通讯设施等领域。所属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下属的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行业(C3824)。电话:0577-62836225

传真:0577-62836225电子信箱:mszqb@meishuo-relay.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施昕电话号码:0577-62836225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

日期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

持有债券情况1 黄晓湖

董事长兼总

经理

2022-08-15

至2025-08-14

1,497.4569 - 1,497.4569 27.73% -2 刘小龙

董事兼副总经理、销售总监

2022-08-15

至2025-08-14

1,092.8586 - 1,092.8586 20.24% -

黄正芳 董事

2022-08-15

至2025-08-14

899.5431 - 899.5431 16.66% -4 虞彭鑫

董事兼副总

经理

2022-08-15

至2025-08-14

962.6862 - 962.6862 17.83% -

5 陈海多

董事、实验中心主任兼电力事业部研发技术工

程师

2022-08-15

至2025-08-14

647.4552 - 647.4552 11.99% -

6 刘峰

董事兼副总

经理

2022-08-15

至2025-08-14

- 10.000010.0000 0.19% -7 黄晓亚 独立董事

2022-08-15

至2025-08-14

- - - 0.00% -8 计时鸣 独立董事

2022-08-15

至2025-08-14

- - - 0.00% -9 金爱娟 独立董事

2022-08-15

至2025-08-14

- - - 0.00% -

10 卿新华

监事、品质

中心总监

2022-08-15

至2025-08-14

- 2.5000 2.5000 0.05% -11 方旭

监事、通用继电器事业部研发技术

部经理

2022-08-15

至2025-08-14

-

1.0000 1.0000 0.02% -12 蔡玉珠

监事、财务

中心经理

2022-08-15

至2025-08-14

- 2.5000 2.5000 0.05% -13 王嵩 财务总监

2022-08-15

至2025-08-14

- 15.000015.0000 0.28% -

施昕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2-08-15

至2025-08-14

- 15.000015.0000 0.28% -注1:刘峰通过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0.0000万股股份;注2:卿新华通过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2.5000万股股份;注3:方旭通过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0000万股股份;注4:蔡玉珠通过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2.5000万股股份;注5:王嵩通过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5.0000万股股份;注6:施昕通过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5.0000万股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黄晓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97.45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73%,股东刘小龙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92.85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4%;股东虞彭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62.6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83%;股东黄正芳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99.543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66%;

股东陈海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47.455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9%。上述持股股东的股权较为分散,公司无控股股东。

黄晓湖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小龙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虞彭鑫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黄正芳为公司董事,陈海多为公司董事。上述五人具有一致的企业经营理念和共同的利益基础,各方一直彼此信任、密切合作,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晓湖系董事黄正芳之子,董事兼副总经理虞彭鑫系黄晓湖妹妹之配

偶,董事陈海多系黄晓湖配偶之弟。自股份公司成立至今,各方在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前,均充分沟通,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从未出现过会议表决分歧的情况,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以及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均能保持一致,是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此外,为保证上述五位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关系的稳定性和一致性,2016年6月,五人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刘小龙、黄正芳、虞彭鑫、陈海多与黄晓湖采取一致行动。2021年3月,上述实际控制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共同实际控制人之间若遇到表决意见冲突时,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及陈海多在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时与黄晓湖保持一致行动,上述五人构成了对公司的共同控制。综上,黄晓湖、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陈海多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上述实际控制人的简历情况如下:

1、黄晓湖,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7年2月至2016年5月,在乐清市美硕电气有限公司,历任经理、执行董事;2016年6月至今,在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虞彭鑫,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在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任采购经理;2006年2月至2009年1月,在安徽绿宝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9年8月至2016年5月,在乐清市美硕电气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6年6月至今,在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副总经理。

3、刘小龙,男,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8年9月至2001年8月,在乐清市求精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任生产部经理;2001年9月至2004年5月,在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及事业部经理;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在杭州朗诗德仪表有限公司,任销售部经理;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在乐清市佳捷电子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7年2月至2016年5月,在乐清市美硕电气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6年6月

至今,在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销售负责人、通用继电器事业部总经理和销售总监。

4、黄正芳,男,195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88年8月至1996年4月,在乐清市求精电子元件厂,任总经理;1996年4月至2000年1月,在乐清市求精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0年2月至2006年12月,在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在杭州朗诗德仪表有限公司,任监事;2005年7月至2007年10月,在杭州国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任监事;2007年2月至2016年5月,在乐清市美硕电气有限公司,历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6月至今,在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

5、陈海多,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6年4月至2008年9月,在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任技术中心技术员;2008年10月至2016年5月,在乐清市美硕电气有限公司,任研发技术部副经理;2016年6月至今,在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董事、实验中心主任兼信息化中心总监、实验中心主任兼电力事业部研发技术工程师。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

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已经实施完毕的员工激励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

为了回报其对公司作出的贡献,公司以间接持股形式对其进行激励。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两个持股平台基本情况如下:

1、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0年9月22日,现持有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82MA2JATT22F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磐石镇卫城北村,出资额为184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方旭,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乐清盛硕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该企业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类别 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1 方旭 普通合伙人 监事、研发部-工程师4.00 2.17%2 施昕 有限合伙人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60.00 32.61%3 王嵩 有限合伙人 财务部-财务总监 60.00 32.61%4 刘峰 有限合伙人 董事、副总经理 40.00 21.74%5 卿新华 有限合伙人

监事会主席、研发部-

经理

10.00 5.43%

6 蔡玉珠 有限合伙人

职工监事、财务部-财

务经理

10.00 5.43%

合计 - - 184.00 100.00%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乐清盛硕的上述合伙人均不存在其他行权安排。

2、乐清美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乐清美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20年9月22日,现持有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82MA2JATQG85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磐石镇卫城北村,出资额为154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吕敏,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乐清美福合伙人中,除江凤华已于2022年3月15日、

王东(研发部-工程师)已于2022年6月11日、尹潇潇已于2022年6月12日、明瑞杰已于2023年1月31日从发行人处离职外,其他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乐清美福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1 吕敏 普通合伙人

销售部-副总经理助

1.00 0.6494

孔万峰 有限合伙人销售部-大区经理

30.00 19.4804

3 蔡晓晓 有限合伙人财务部-出纳 12.00 7.79224 王东 有限合伙人销售部-部门经理 10.00 6.49365 黄德强 有限合伙人

研发部-智能制造总

10.00 6.4936

6 吴燕平 有限合伙人

销售部-部门经理(外

贸)

10.00 6.4936

7 吴永勇 有限合伙人

生产车间-智能制造

部部长

10.00 6.4936

8 彭碧辉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总工程师 10.00 6.49369 明瑞杰 有限合伙人

2023年1月31日离职,离职前担任研发

部-副经理

3.00 1.9481

10 王康智 有限合伙人销售部-大区经理 3.00 1.948111 陈世妙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技改部部长 3.00 1.9481

林雪丹 有限合伙人财务部-会计

3.00 1.9481

13 石峰 有限合伙人生产车间-机修员 3.00 1.948114 林福根 有限合伙人

生产车间-智能制造

部部长

3.00 1.9481

叶灿阳 有限合伙人

人力资源中心-部门

经理

3.00 1.9481

16 王军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工程师 3.00 1.9481

李孟龙 有限合伙人销售部-大区经理

3.00 1.9481

18 申星刚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工程师 3.00 1.948119 尹潇潇 有限合伙人

2022年6月12日离职,离职前担任财务

部-主办会计

3.00 1.9481

20 林罗豪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工程师 3.00 1.948121 周宇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工程师 2.00 1.298722 林会 有限合伙人销售部-大区经理 2.00 1.2987

张正易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工程师

1.00 0.6493

24 王沈磊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工程师 1.00 0.649325 曾存良 有限合伙人供应链与运营部-零1.00 0.6493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性质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部件采购主管26 林煜博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工程师 1.00 0.6494

王亦冉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工程师

1.00 0.6493

28 罗凌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工程师 1.00 0.649329 李帅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工程师 1.00 0.649330 孔敏 有限合伙人销售部-大区经理 1.00 0.649331 江凤华 有限合伙人

2014年5月27日至2022年3月15日在发行人处任职,离职前担任研发部工程师

1.00 0.6493

32 张开齐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工程师 1.00 0.6493

李东海 有限合伙人生产车间-线长

1.00 0.6493

34 王东 有限合伙人

2022年6月11日离职,离职前担任研发

部-工程师

1.00 0.6493

35 阮文杰 有限合伙人

供应链与运营部-采

购主管

1.00 0.6493

36 黄禹森 有限合伙人研发部-工程师 1.00 0.649337 张浩 有限合伙人生产车间-主管 1.00 0.649338 吴林滨 有限合伙人销售部-大区经理 1.00 0.649339 张育锋 有限合伙人

供应链与运营部

-PMC主管

1.00 0.6493

40 吴文正 有限合伙人销售部-大区经理 1.00 0.649341 马威伟 有限合伙人生产车间-主管 1.00 0.649342 金聚凯 有限合伙人

供应链与运营部-仓

库主管

1.00 0.6493

43 何鹏 有限合伙人销售部-大区经理 1.00 0.6493合计- - - 154.00 100.00

注:江凤华、王东、尹潇潇和明瑞杰离职后,其持有的财产份额仍由本人持有。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乐清美福的上述合伙人均不存在其他行权安排。

(二)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激励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实施的员工激励外,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实施员工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三)股份限售安排

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乐清美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针对所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具体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限售期限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黄晓湖14,974,56927.7314,974,56920.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刘小龙10,928,58620.2410,928,58615.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虞彭鑫9,626,86217.839,626,86213.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黄正芳8,995,43116.668,995,43112.4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陈海多6,474,55211.996,474,5528.9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温州浚泉信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800,0001.48800,0001.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平阳欧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800,0001.48800,0001.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方小波555,0001.03555,0000.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460,0000.85460,0000.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乐清美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385,0000.71385,0000.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929,4281.2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小计54,000,000100.0054,929,42876.2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8,340,57211.58无限售期限

网上发行无限售股份

--8,730,00012.13无限售期限小计 --17,070,57223.71 -合计 54,000,000100.0072,000,000100.00 -注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4:公司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22,094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黄晓湖14,974,56920.8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2 刘小龙 10,928,58615.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3 虞彭鑫 9,626,86213.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4 黄正芳 8,995,43112.4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陈海多6,474,5528.9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

温州浚泉信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0,0001.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个月

平阳欧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00,0001.1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个月

8 方小波 555,0000.7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个月

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60,0000.6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个月

乐清美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5,0000.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

个月合计54,000,00075.00-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8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37.4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35.7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30.7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47.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40.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2.92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90.0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28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1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354.08450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36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927.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73.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31402615%,有效申购倍数为4,321.47234倍。

根据《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8,598,176股,认购金额321,571,782.4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131,824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9,270,000股,认购金额346,698,000.0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0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1,824股,包销金额为4,930,217.6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7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320.0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6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313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6,917.09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保荐及承销费用 4,878.80审计及验资费用 1,100.00律师费用 500.00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2.26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26.03

合计 6,917.09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3.84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60,402.91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82元(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9125元(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3〕3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3673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3年1-3月审阅数据以及2023年上半年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2023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仅为公司初步核算、预计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已与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3305016275770976888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63975840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1927030104888666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577903647910107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财通证券同意作为美硕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东19楼

联系电话:0571-87827953;0571-87821503;0571-87825137

传真:0571-87823288

保荐代表人:徐小兵、程森郎

联系人:徐小兵、程森郎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财通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徐小兵、程森郎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徐小兵先生,财通证券股权融资部高级副总监,硕士,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业期间负责或参与了深圳新星(603978.SH)、中环环保(300692.SZ)、新亚电子(605277.SH)等IPO项目;朗鸿科技(836395.BJ)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楚江新材(002171.SZ)非公开发行项目;振华股份(603067.SH)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亚电子(605277.SH)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徐小兵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执业记录良好。程森郎先生,财通证券股权融资部副总监,硕士,保荐代表人、非执业律师。2015年起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从业期间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德固特IPO(300950.SZ)、祥云股份IPO、上房服务IPO、美硕科技IPO、朗鸿科技北交所公开发行、济民医疗(603222)再融资等项目,以及开能健康(300272.SZ)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程森郎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黄晓湖、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陈海多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锁定期限及减持要求,并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所持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7、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

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9、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平阳欧硕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锁定期限及减持要求,并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即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

日)起36个月内与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取孰期限长)(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锁定期限及减持要求,并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4、本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所持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8、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

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9、本人严格遵守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

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1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锁定期限及减持要求,并就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12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将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担任公司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6、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所持股份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

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8、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

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9、本人严格遵守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规定、

以及合伙企业关于出资转让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持股平台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期限内,本人对合伙企业出资的转让,按照上述承诺办理。

1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五)公司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乐清盛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乐清美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锁定期限及减持要求,并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

期”),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企业所

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本变动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方小波、温州浚泉信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锁定期限及减持要求,并就本人/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

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直接或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锁定期满后本人/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人/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特别要求的,以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企业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一旦出现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

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停止条件:(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将依次开展公司自愿回购,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增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共同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支持。

1、由公司回购股票

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B、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2、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

在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回购股票或者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完成后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

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

停止条件,则共同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12个月内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总金额达到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分红金额后,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3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60%;

(3)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共同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

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2)共同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

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已了解并知悉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全部内容。

(2)本公司愿意遵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内容,并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内容规定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并按照《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相关措施。

(2)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触发《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预案》中规定的除独立董事和不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积极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务。在履行增持义务的同时,本人还将按照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行业监管等相关规定。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触发《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发行人回购义务,本人(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时)将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

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本人将暂停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黄晓湖、刘小龙、虞彭鑫、黄正芳、陈海多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

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承诺

1、保荐人的承诺

财通证券作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财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财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的承诺

天健所作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因我们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验资机构的承诺

天健所作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因我们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国浩所作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本所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复核机构的承诺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机构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众联评咨字[2021]第1027号《评估报告复核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复核意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出具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尚需一定周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当年将由于发行新股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为降

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采取如下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拟定了自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上市后将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人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还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的作用,公司如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或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将提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2、加大现有业务发展力度,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

为进一步提升股东回报水平,公司将充分利用目前良好的市场环境,继续加大现有业务拓展力度,进一步开拓市场,并合理控制各项成本开销,从而努力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水平,争取在公司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之前,努力降低由本次发行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到运营状态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拟定并自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另外,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

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定了上市后适用的《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7、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

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8、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或拟定关于约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同时,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上市公司规定及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要求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3、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

承诺的相关意见或实施细则后,若公司内部相关规定或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制定新的内部规定或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并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

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人所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本公司制定的《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草案)》(上市后适用)分别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利润分配政策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履行分红义务。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二)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履行分红义务。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美硕

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履行分红义务。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七、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将充分尊重和保证公司的独立经营和自主决策。

2、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

他企业,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等)以及在该等企业中的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向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营销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5、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

企业若将来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本人承诺将在公司提出异议后促使该等企业及时向独立第三方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向独立第三方出让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出资,并承诺给予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以确保其公允性、合理性,维护发行

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

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公司;(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如果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足额赔偿相应损失。

八、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下属全资/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关联方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

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

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

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在本人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九、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

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

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将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

⑤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债

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⑥因违反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针对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

③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④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⑥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

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三)其他股东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其他股东平阳欧硕、温州浚泉、乐清盛硕、乐清美福、方小波,针对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

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

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

③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企业/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④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

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

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⑥如本企业/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

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企业/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企业/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企业/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企业/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除实际控制人之外,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

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

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

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审议。

③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④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⑤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

本人将不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⑥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

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

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同时,本人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和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及《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自2007年4月起至2008年1月期间,本公司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已于

2008年1月依法解除,并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了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除已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以外,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公众股东除外)不存在

证券监督管理相关系统及单位工作人员。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

意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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