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我们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根据相关文件,公司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广西广投产业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投产服集团”)出售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股权,广投产服集团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进行购买。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相关协议及相关议案等文件后,就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背景的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本次交易预案相关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3、本次交易预案、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以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将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的资产进行评估,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主体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本次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预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7、鉴于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待前述事项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独立意见。
8、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尚需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交易事项以及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长嘉 | 冯浏宇 | 覃访 |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