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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正邦: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7

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ST正邦 公告编号:2023—092转债代码:128114 转债简称:正邦转债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一路569号,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6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23年6月19日(星期一)。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并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李志轩先生主持。

8、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9名,代

表股份数量为1,442,607,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694%。其中,关联股东正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集团”)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94,732,439股及江西永联农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永联”)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58,400,929股对所有议案回避表决,此外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75,723,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8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3,750,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5%;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86名,代表股份数量为19,837,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25%。公司董事林峰先生、董事刘道君先生、财务总监王永红先生因故不能参加本次会议,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郝长敏女士和刘洁女士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本决议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方为正邦集团及江西永联,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正邦集团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94,732,439股,江西永联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58,400,92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关联方正邦集团、江西永联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22,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48%;反对3,873,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85,7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591%;反对3,873,9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4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方为正邦集团及江西永联,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正邦集团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94,732,439股,江西永联农业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58,400,92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关联方正邦集团、江西永联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4,622,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50%;反对3,873,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86,1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612%;反对3,873,5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3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郝长敏女士及刘洁女士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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