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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A: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7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调整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前述调整在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调整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211名调整为204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授予价格由15.69元/股调整为15.24元/股。除前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3、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4名激励对象授予68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24元/股。

独立董事:刘庆林、刘惠荣、王竹泉、段长青、于仁竹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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