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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晶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5名离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265,000份股票期权的相关安排。

二、对《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符合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2年度已达到,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4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F≥80分”,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243.075万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F≥80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412.50万股。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及解除限售期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及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4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243.07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相关事宜,及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412.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袁晓 沈险峰 谢永勇

【签署日期】:2023年6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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