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证券代码:836208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3层306)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三年六月
特别提示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6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本次公开发行事项终止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价格,若发行人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同。)3、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从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任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2、监事
“1、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本次公开发行事项终止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从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任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3、曾经的董事:罗艳林、王传邦
“1、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本次公开发行事项终止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自本人从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离任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4、文武兴等20名自然人股东
注1
“1、自签署本承诺函之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本次公开发行事项终止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5、陈永宏等27名自然人股东
注2
“1、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60%,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30%,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注1:该20名自然人股东包括文武兴、彭卫华、曾宪喜、刘玲、匡敏、邱勇、冯彦华、熊峰、郑文洋、王立成、罗艳林、黄素国、胡定贵、梁晓刚、范群英、卢玲玲、瞿艺、樊毅勇、孙英梅、麻安乐;注2:该27名自然人股东包括陈永宏、谭宪才、邱靖之、胡建军、屈先富、傅成钢、王传邦、王君、向芳芸、李雪琴、申军、童文光、康顺平、王清峰、刘智清、黎明、陈志刚、刘宇科、张居忠、王玥、叶慧、王兴华、张坚、李军、周百鸣、汪吉军、张嘉。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股5%以上股东
“1、本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本
人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3、本人将严格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关于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更新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1、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②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③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达到承诺上限;
④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⑤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上述稳定股价的停止条件仅适用于部分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的,则该相关主体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大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如果涉及减资事项,则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②单一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③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2)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大股东,大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大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单一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③保证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若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士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10%;
②单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③保证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为免疑义,在大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大股东按照上述“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上述“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项下的义务。
3、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和相关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大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大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责令大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份义务,大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大股东支付的分红;大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如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责令其及时履行增持股份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其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份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股东大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同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④如果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大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⑤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作出相关承诺。”
同时,为保证稳定股价预案的正常运行,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已出具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明确了约束措施。”
(四)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
“公司承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郑重承诺: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将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还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大股东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大股东郑重承诺:若因公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
“为降低本次股票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一、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将提升公司服务水平和执行能力,加强对项目的实时动态跟踪,实现精细化管理,在稳步推进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加大新项目的拓展力度,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二、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制定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地使用。四、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7、在证券监管机构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人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
“1、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3、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股5%以上股东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实际控制或由本承诺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统称为“本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青矩技术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避免向青矩技术及其下属子公司拆借、占用青矩技术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或采取由青矩技术及其下属子公司代垫款、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青矩技术资金。2、对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或影
响的企业与青矩技术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交易行为,定价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将参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予以确定,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3、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或影响的企业与青矩技术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青矩技术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青矩技术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4、本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青矩技术及其下属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青矩技术或其下属子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青矩技术或其下属子公司利益的,青矩技术及其下属子公司的损失由本承诺人承担。5、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青矩技术及其下属子公司利润,不会要求青矩技术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向其输送利益,不会通过影响青矩技术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青矩技术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承诺人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发行人
“1、本承诺人至今及未来均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本承诺人目前及未来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或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3、本承诺人目前及未来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公司相同、相似的或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资金、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4、本承诺人不在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对公司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5、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产品或业务出现相竞争的情况,则本承诺人将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承诺人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将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承诺人同意将所得受益全额补偿给公司。”
(八)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
“1、如果公司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公司将及时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上述承诺内容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持股5%以上股东
“1、如果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
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青矩技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十)自愿限售的承诺
1、董事长、总裁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如下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等文件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计机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本所为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一)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3.3.11、3.3.12条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二)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系为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提供以投资管控为核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及工程管理科技服务,因此所在行业的市场容量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体量巨大,2022年达到57万亿元,有力支撑了国民经济全局及工程咨询行业的快速发展。“十四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增强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拓展投资空间,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率,保持投资合理增长。但是,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局势或不确定事件的影响下,如果国家宏观经济出现异常波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显著下降,公司将面临增长受限甚至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量众多,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经过多年发展,公司从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目前已成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领军企业,在专业实力、客户资源、执业资质与资信、创新能力、案例与数据积累、品牌影响力、管理模式、内部治理等方面均建立了综合性的竞争优势,并且近年来积极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不断探索产业链更前沿领域。但是,如果未来有更多有实力的企业进入行业,或者当前竞争对手加快赶超步伐,而公司未能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和技术、资本等手段快速成长,公司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并有可能失去领先优势。
(三)新冠疫情引致的经营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和反复,对部分地区生产和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果国内出现新冠疫情爆发情形,则公司可能面临因自身或客户、供应商停工停产而导致的业务减少、业务中断、业务推进速度下降等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28,092.27万元、33,269.89万元和44,281.79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1.81%、41.41%和
53.49%。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的收款对象主要系党政机关、中央和地方国企、上市公司等信用良好的客户群体,且公司已就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充分计提了各项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出现问题,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收回,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受到较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销售、采购、租赁等关联交易情形。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天职国际的主营业务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4,249.58万元、6,239.94万元和6,205.47万元,占公司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3%、7.77%和7.50%。上述交易虽然具有商业合理性,定价公允,决策和披露程序合规,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和调节公司经营业绩的情形,并且在公司营业收入中占比不高,但如果内部控制不到位,公司未来仍存在关联交易定价、决策和披露等方面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天职国际在工程财务相关业务等方面开展持续合作,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符合行业惯例。经过长期合作,发行人已与天职国际建立了共赢、互信的稳定合作关系,且双方分属两个行业,在各自行业均具备较强竞争优势,不涉及同业竞争情形,也没有进入各自核心优势领域的意愿和计划。但是,如果未来天职国际独立开展或与发行人竞争对手合作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而发行人未能有效应对,则双方将形成竞争关系,进而对双方的业务合作及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受内外部环境影响,未来如果双方合作内容、合作分工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双方的成本投入以及分成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经营业绩存在因分成比例等关键条款变化而产生波动的风险。
(六)股权结构分散、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单一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均无法决定董事会多数席位,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系由各股东充分讨论协商后确定。如果公司主要股东未来发生经营理念分歧,则可能存在决策效率降低、治理成本增加等风险。
为维持公司股权以及治理结构的稳定性,除公司持股1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进行限售外,合计持有发行人46.48%股份的陈永宏等27名自然人股东已分别承诺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100%、60%、30%分别自愿限售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合计持有发行人32.35%股份的文武兴等20名其他自然人股东已分别承诺将其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份自愿限售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且限售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在公司上市后的一定时期内有利于保持股权构架的稳定,但是上述股东所持股份锁定到期后,可能存在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发生变动的风险。
(七)办公场地租赁风险
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分子公司数量较多,大部分经营场所系向第三方租用。若租期届满公司未能及时与出租方续约,或因出租方原因导致提前搬迁,公司相关机构将面临生产活动中断、场地成本上升等风险。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主要办公用房系租赁取得,存在一处租赁房产未能取得出租方有权出租的权属证明、两处租赁房产的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以及部分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备案等情形。租赁房产如因产权问题、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问题而不能正常续租,则公司可能存在无法及时寻找到可替代房产用于办公或者承担额外经济成本的风险。同时,公司存在因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而被处罚的风险。
(八)劳动纠纷风险
公司属于知识密集型企业,员工较多且分子公司遍布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因劳动纠纷等潜在事由引发诉讼或争议的风险。如果遭遇诉讼或争议事项,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占用工总量的比例超过10%以及少量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发行人已于2020年进行规范。但若公司后续劳务派遣用工超过法定比例或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保、公积金,则公司将面临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风险,公司业绩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3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2号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6月2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257号),同意青矩技术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青矩技术”,股票代码为“836208”。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年6月29日
(三)证券简称:青矩技术
(四)证券代码:83620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622,65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0,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9,182,29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559,64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855,78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855,78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5,766,87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7,144,217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59,115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377,344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一)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34.75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5,944.0358万股,发行后股本为6,862.2656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23.85亿元。
2021年度、2022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14,907.34万元及15,148.23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分别为33.46%及29.02%。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Greetec Co.,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5,944.0358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宏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1年11月6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0月22日 |
公司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3层306 |
经营范围 |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工程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出租办公用房;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公司是国内建设工程投资管控领域的领军企业,以工程造价咨询为核心主营业务,以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及项目管理等其他工程咨询为重要辅助业务,以工程管理科技为引擎。 |
所属行业 | M74专业技术服务业 |
邮政编码 | 100048 |
电话 | 010-88540932 |
传真 | 010-88018550 |
互联网网址 | www.greetec.com |
电子信箱 | greetec@greetec.com |
信息披露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杨林栋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10-88540932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章程中设定的相关公司治理及表决机制、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情况,公司的经营方针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系由全体股东及/或经股东大会表决选举的董事经充分讨论后作出决议确定;无任何一方股东能够基于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或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单独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审议事项。
1、公司股权结构分散,任何一方股东均无法单独以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控制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陈永宏、谭宪才和张超三人,分别持有公司13.46%、8.41%和5.05%的股份。无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无单一股东可以基于其所持表决权股份对公司决策形成实质性控制。经公司主要股东确认,其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实施任何可能约束多名股东共同行使股东权利而实际控制本公司的行为。
2、公司任何股东无法单独或联合其他股东实现对董事会的控制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其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其余5名董事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提名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的情形,也不存在单一股东通过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取得控制董事会或管理层权利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因此,任何一名股东提名的董事均无法控制董事会或对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其提名的董事控制董事会。
3、公司采取的稳定控制结构的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除公司持股10%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限售外,谭宪才等46名股东已承诺将其所持有的合计38,857,758股(占比65.37%)公司股份自愿限售至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具体情况详见第一节“一、重要承诺”之“(一)股份锁定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 (股) | 职务 | 任职期间 |
1 | 陈永宏 | 直接持股 | 8,000,000 | 董事长 | 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 |
2 | 张超 | 直接持股 | 3,000,000 | 董事、总裁 | 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 |
3 | 鲍立功 | 直接持股 | 2,250,000 | 董事、副总裁 | 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 |
4 | 徐万启 | 直接持股 | 600,000 | 董事、副总裁 | 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 |
5 | 杨林栋 | 直接持股 | 500,000 | 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 |
6 | 杨德林 | - | - | 独立董事 | 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 |
7 | 宋建中 | - | - | 独立董事 | 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 |
8 | 肖红英 | - | - | 独立董事 | 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 |
9 | 刘魁星 | - | - | 独立董事 | 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 |
10 | 许娟红 | 直接持股 | 1,500,000 | 监事会主席 | 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 |
11 | 周学民 | 直接持股 | 500,000 | 监事 | 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 |
12 | 付宁 | 直接持股 | 100,000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2年4月至2025年4月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一)中信建投股管家青矩技术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股管家青矩技术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537,803股,占本次发行股份(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
5.86%,其中延期交付 403,353 股,非延期交付134,450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认购金额(万元) | 实际认购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陈永宏 | 董事长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2 | 张超 | 董事、总裁 | 100.00 | 5.26% | 高管 |
3 | 徐万启 | 董事、副总裁 | 100.00 | 5.26% | 高管 |
4 | 杨林栋 | 董事、副总裁、董秘、财务负责人 | 100.00 | 5.26% | 高管 |
5 | 王珩 | 子公司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矩顾问”)副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6 | 梁晓刚 | 青矩顾问副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7 | 刘玲 | 青矩顾问华北地区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8 | 彭卫华 | 青矩顾问华东地区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9 | 冯彦华 | 青矩顾问华中地区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10 | 邱勇 | 青矩顾问事业部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11 | 王立成 | 青矩顾问事业部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12 | 卢自超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13 | 魏保锋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14 | 严明奇 | 青矩顾问西北地区副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15 | 芮鹏飞 | 总部职能部门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16 | 秦溪 | 总部职能部门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17 | 姚维丽 | 青矩顾问分公司副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18 | 刘须威 | 青矩顾问事业部总经理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19 | 陈长兵 | 高级顾问兼首席研究员 | 100.00 | 5.26% | 核心员工 |
合计 | 1,900.00 | 100% | - |
注:上表中实际认购比例数值为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中信建投股管家青矩技术2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信建投股管家青矩技术2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380,426股,占本次发行股份(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
4.14%,其中延期交付 285,319股,非延期交付95,107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实际认购金 | 实际认购 | 员工类别 |
额(万元) | 比例 | ||||
1 | 刘艳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2 | 丁建民 | 总部职能部门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3 | 陈大顺 | 青矩顾问华南地区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4 | 陈洪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5 | 范长福 | 青矩顾问分公司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6 | 孙娥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7 | 孙英梅 | 青矩顾问分公司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8 | 赵军锋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9 | 王如廷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10 | 鲍立功 | 董事、副总裁 | 40.00 | 2.38% | 高级管理人员 |
11 | 李达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12 | 何凯 | 子公司青矩智享(西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部主任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13 | 路飞 | 青矩顾问分公司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14 | 李伟 | 青矩顾问事业部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15 | 王渊博 | 总部职能部门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16 | 王婷 | 青矩顾问分公司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17 | 秦美容 | 总部职能部门主任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18 | 罗少波 | 青矩顾问分公司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19 | 向志亮 | 青矩顾问分公司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20 | 康湘波 | 青矩顾问事业部分部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21 | 姚广莹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22 | 李刚森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23 | 尹华承 | 科技研究院副院长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24 | 许浩 | 科技研究院IT和BIM咨询中心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25 | 卢玲玲 | 青矩顾问事业部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26 | 范群英 | 青矩顾问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27 | 秦凤华 | 总部职能部门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28 | 杨书琦 | 青矩顾问事业部分部副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29 | 蔡石磊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30 | 徐训义 | 青矩顾问事业部主任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31 | 康爽 | 青矩顾问事业部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32 | 陈跃宏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33 | 巩亮 | 子公司青矩智享(西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分部副主任 | 40.09 | 2.39% | 核心员工 |
34 | 赵韧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35 | 李炯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36 | 高平利 | 子公司青矩智享(西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37 | 陈运龙 | 青矩顾问分公司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38 | 周娜娜 | 子公司北京青矩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39 | 瞿艺 | 青矩顾问分公司副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40 | 米娜娜 | 青矩顾问项目总监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41 | 齐聪明 | 青矩顾问事业部副总经理兼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42 | 常连峰 | 青矩顾问分公司总经理 | 40.00 | 2.38% | 核心员工 |
合计 | 1,680.09 | 100% | - |
注:上表中实际认购比例数值为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
(股) | (%) | (股) | (%) | (股) |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陈永宏 | 8,000,000 | 13.46 | 8,000,000 | 11.66 | 8,000,000 | 11.43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董事长 |
谭宪才 | 5,000,000 | 8.41 | 5,000,000 | 7.29 | 5,000,000 | 7.14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张超 | 3,000,000 | 5.05 | 3,000,000 | 4.37 | 3,000,000 | 4.29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董事、总裁 |
鲍立功 | 2,250,000 | 3.79 | 2,250,000 | 3.28 | 2,250,000 | 3.21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董事、副总裁 |
邱靖之 | 2,100,000 | 3.53 | 2,100,000 | 3.06 | 2,100,000 | 3.00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屈先富 | 2,000,000 | 3.36 | 2,000,000 | 2.91 | 2,000,000 | 2.86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文武兴 | 2,000,000 | 3.36 | 2,000,000 | 2.91 | 2,000,000 | 2.86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胡建军 | 2,000,000 | 3.36 | 2,000,000 | 2.91 | 2,000,000 | 2.86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彭卫华 | 1,750,000 | 2.94 | 1,750,000 | 2.55 | 1,750,000 | 2.50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曾宪喜 | 1,750,000 | 2.94 | 1,750,000 | 2.55 | 1,750,000 | 2.50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刘玲 | 1,600,000 | 2.69 | 1,600,000 | 2.33 | 1,600,000 | 2.29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匡敏 | 1,500,000 | 2.52 | 1,500,000 | 2.19 | 1,500,000 | 2.14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许娟红 | 1,500,000 | 2.52 | 1,500,000 | 2.19 | 1,500,000 | 2.14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监事会主席 |
冯彦华 | 1,500,000 | 2.52 | 1,500,000 | 2.19 | 1,500,000 | 2.14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邱勇 | 1,500,000 | 2.52 | 1,500,000 | 2.19 | 1,500,000 | 2.14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熊峰 | 1,500,000 | 2.52 | 1,500,000 | 2.19 | 1,500,000 | 2.14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郑文洋 | 1,000,000 | 1.68 | 1,000,000 | 1.46 | 1,000,000 | 1.43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傅成钢 | 1,000,000 | 1.68 | 1,000,000 | 1.46 | 1,000,000 | 1.43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王立成 | 850,000 | 1.43 | 850,000 | 1.24 | 850,000 | 1.2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罗艳林 | 784,990 | 1.32 | 784,990 | 1.14 | 784,990 | 1.12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黄素国 | 750,000 | 1.26 | 750,000 | 1.09 | 750,000 | 1.07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王传邦 | 750,000 | 1.26 | 750,000 | 1.09 | 750,000 | 1.07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徐万启 | 600,000 | 1.01 | 600,000 | 0.87 | 600,000 | 0.86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董事、副总裁 |
胡定贵 | 600,000 | 1.01 | 600,000 | 0.87 | 600,000 | 0.86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梁晓刚 | 600,000 | 1.01 | 600,000 | 0.87 | 600,000 | 0.86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范群英 | 599,900 | 1.01 | 599,900 | 0.87 | 599,900 | 0.86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申军 | 500,000 | 0.84 | 500,000 | 0.73 | 500,000 | 0.7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周学民 | 500,000 | 0.84 | 500,000 | 0.73 | 500,000 | 0.7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监事 |
刘智清 | 500,000 | 0.84 | 500,000 | 0.73 | 500,000 | 0.7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杨林栋 | 500,000 | 0.84 | 500,000 | 0.73 | 500,000 | 0.71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向芳芸 | 500,000 | 0.84 | 500,000 | 0.73 | 500,000 | 0.7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童文光 | 500,000 | 0.84 | 500,000 | 0.73 | 500,000 | 0.7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康顺平 | 500,000 | 0.84 | 500,000 | 0.73 | 500,000 | 0.7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王清峰 | 500,000 | 0.84 | 500,000 | 0.73 | 500,000 | 0.7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王君 | 500,000 | 0.84 | 500,000 | 0.73 | 500,000 | 0.7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李雪琴 | 500,000 | 0.84 | 500,000 | 0.73 | 500,000 | 0.7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陈志刚 | 400,000 | 0.67 | 400,000 | 0.58 | 400,000 | 0.57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黎明 | 400,000 | 0.67 | 400,000 | 0.58 | 400,000 | 0.57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刘宇科 | 400,000 | 0.67 | 400,000 | 0.58 | 400,000 | 0.57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卢玲玲 | 250,000 | 0.42 | 250,000 | 0.36 | 250,000 | 0.36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王玥 | 250,000 | 0.42 | 250,000 | 0.36 | 250,000 | 0.36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瞿艺 | 250,000 | 0.42 | 250,000 | 0.36 | 250,000 | 0.36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张居忠 | 250,000 | 0.42 | 250,000 | 0.36 | 250,000 | 0.36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叶慧 | 200,000 | 0.34 | 200,000 | 0.29 | 200,000 | 0.29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王兴华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2 | 150,000 | 0.2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孙英梅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2 | 150,000 | 0.2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张坚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2 | 150,000 | 0.2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樊毅勇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2 | 150,000 | 0.2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李军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2 | 150,000 | 0.2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汪吉军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2 | 150,000 | 0.2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周百鸣 | 150,000 | 0.25 | 150,000 | 0.22 | 150,000 | 0.2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麻安乐 | 145,368 | 0.24 | 145,368 | 0.21 | 145,368 | 0.2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张嘉 | 127,500 | 0.21 | 127,500 | 0.19 | 127,500 | 0.18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发行前股东 |
付宁 | 100,000 | 0.17 | 100,000 | 0.15 | 100,000 | 0.14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职工代表监事 |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29,558 | 0.33 | 918,230 | 1.31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中信建投股管家青矩技术1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134,450 | 0.20 | 537,803 | 0.77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中信建投股管家青矩技术2号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95,107 | 0.14 | 380,426 | 0.54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55,307,758 | 93.05 | 55,766,873 | 81.27 | 57,144,217 | 81.63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4,132,600 | 6.95 | 12,855,783 | 18.73 | 12,855,783 | 18.37 | - | - |
合计 | 59,440,358 | 100.00 | 68,622,656 | 100.00 | 70,000,000 | 100.00 | - | - |
注1: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注2: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有部分公司2020年定向发行的股份已解禁但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解限售程序,该部分股份未列入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中,具体明细如下:
股东名称 | 已解禁但未办理解限售的股份数量(股) |
黄漫 | 200,000 |
王珩 | 200,000 |
丁建民 | 150,000 |
陈大顺 | 150,000 |
刘艳 | 150,000 |
谭恒科 | 150,000 |
严明奇 | 150,000 |
王渊博 | 150,000 |
王维政 | 120,000 |
常连峰 | 100,000 |
郑桂莲 | 100,000 |
魏保锋 | 100,000 |
王治国 | 100,000 |
赵韧 | 100,000 |
胡锦文 | 100,000 |
龚勇艺 | 100,000 |
陈洪 | 100,000 |
王如廷 | 100,000 |
周娜娜 | 100,000 |
刘须威 | 100,000 |
邵李亚 | 90,000 |
赵军锋 | 80,000 |
杜丽群 | 70,000 |
李达 | 60,000 |
张军选 | 60,000 |
李刚森 | 60,000 |
向志亮 | 60,000 |
秦凤华 | 60,000 |
姚维丽 | 60,000 |
秦溪 | 60,000 |
许大伟 | 60,000 |
曹学鹏 | 60,000 |
陈东 | 60,000 |
齐聪明 | 60,000 |
关德胜 | 60,000 |
尹华承 | 50,000 |
高平利 | 50,000 |
刘寨民 | 50,000 |
李炯 | 50,000 |
祝文海 | 30,000 |
孟立梅 | 30,000 |
刘战枝 | 30,000 |
王洋 | 20,000 |
段中平 | 20,000 |
蔡石磊 | 20,000 |
常忞 | 10,000 |
颜健 | 10,000 |
闫应 | 10,000 |
总计 | 3,86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陈永宏 | 800.0000 | 11.6580%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2 | 谭宪才 | 500.0000 | 7.2862%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张超 | 300.0000 | 4.3717%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4 | 鲍立功 | 225.0000 | 3.2788%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5 | 邱靖之 | 210.0000 | 3.0602%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屈先富 | 200.0000 | 2.9145%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胡建军 | 200.0000 | 2.9145%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文武兴 | 200.0000 | 2.9145%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彭卫华 | 175.0000 | 2.5502%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曾宪喜 | 175.0000 | 2.5502%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计 | - | 2,985.0000 | 43.4988% | - |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陈永宏 | 800.0000 | 11.4286%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2 | 谭宪才 | 500.0000 | 7.1429%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3 | 张超 | 300.0000 | 4.2857%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4 | 鲍立功 | 225.0000 | 3.2143% | (1)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
5 | 邱靖之 | 210.0000 | 3.0000%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6 | 屈先富 | 200.0000 | 2.857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胡建军 | 200.0000 | 2.857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8 | 文武兴 | 200.0000 | 2.8571%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9 | 彭卫华 | 175.0000 | 2.5000%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曾宪喜 | 175.0000 | 2.5000% | 发行前持有的全部股份限售至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合计 | - | 2,985.0000 | 42.6429%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9,182,298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10,559,642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说明计算基础和口径)
本次发行价格为34.75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3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5.3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5.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17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13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0.82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1.29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19,084,855.50元,扣除发行费用31,354,245.9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7,730,609.60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中汇会验[2023]2661号《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止2023年4月4日止,扣除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发生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1,354,245.90元(不含税),已收到此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87,730,609.60元,其中增加股本9,182,298.00元,增加资本公积278,548,311.60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135.4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3,136.6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2,339.62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72.02万元;
3、律师费用:205.00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83.02万元;
5、文件制作费:27.92万元;
6、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7.8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9.05万元(若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8,773.06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3,558.1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3月30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37.7344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872.3183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055.9642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7,000.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15.09%。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议案,授权了董事会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1 | 青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 | 8110701013202537914 |
2 |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 | 110917126510302 |
3 |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 77010122001652611 |
二、其他事项
发行人于2023年4月18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发行人业绩稳定增长,没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现对相关期间发生的经营业绩等重大事项进行如下说明:
(一)经营业绩情况说明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2022年及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2年 | 2021年 | 同比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827,788,319.33 | 803,329,788.54 | 3.04%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61,190,304.58 | 155,147,379.07 | 3.89%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51,482,309.06 | 149,073,375.76 | 1.6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2.71 | 2.61 | 3.83% |
项目 | 2023年1-3月 | 2022年1-3月 | 同比变动比例 |
营业收入 | 127,863,628.09 | 105,986,110.44 | 20.64%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4,913,611.50 | 9,248,963.61 | 61.25% |
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2,666,597.09 | 7,355,414.25 | 72.21%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5 | 0.16 | 56.25% |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2,778.83万元,同比增长3.04%;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3.89%,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62%,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增长3.83%。
2023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786.36万元,同比增长20.64%;2023年1-3月,公司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61.25%,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比增长72.21%,基本每股收益同比增长56.25%,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增长,且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大幅增长所致。
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及利润持续增长,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2021年度和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度、2022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14,907.34万元及15,148.23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分别为33.46%及29.02%,且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2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2.1.3条规定的财务指标及市值的规定。因此,公司更新后的财务数据仍符合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此次披露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与2022年度审阅报告的财务数据不存在差异。
(二)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的说明
2023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并于同日披露了《2023年第一季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截至2023年3月31日,挂牌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437,246,104.32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14,538,122.22元。
发行人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根据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布的《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公司本次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的总股本为68,622,656股(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09,796,249.60元,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公司总股本为70,000,000股,则本次
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12,000,000.00元。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根据《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41条第2款规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已于2023年6月9日发出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计划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本次权益分派。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对象将涵盖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东。
(三)关于重大事项的确认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
保荐代表人 | 苏华椿、王璟 |
项目协办人 | 王佑其 |
项目其他成员 | 王宇航、吉则铭、张志威、张晨翔、宁睿乐、苏凌煜、黄刚、王改林、毕岩君、陈利娟、刘资政、段险峰、幸宇 |
联系电话 | 010-65608107 |
传真 | 010-65186399 |
公司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二、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本次青矩技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青矩技术本次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