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两案合计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以公司对合盛源投资金额6亿元为限)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近期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锦江区法院”)作出的(2023)川0104执异352号及(2023)川0104执异353号两份《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新潮能源追加为两案被执行人;若不服裁定,向锦江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前述《执行裁定书》后,公司第一时间向锦江区法院了解情况,随即启动司法诉讼程序。经沟通,两案现已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受理;公司于近日收到成都中院下达的(2023)川01民初567号及(2023)川01民初56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两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3)川01民初567号、(2023)川01民初568号
原告(被追加执行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申请执行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盛源”)、唐万新等主体之间的两项合同纠纷案作出(2018)川民初100号及(2018)川民初101号两项《民事判决书》;判令合盛源就两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潮能源并非该两案的债务主体。两案强制执行过程中,锦江区法院根据执行申请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认定新潮能源系被执行人合盛源的股东,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地区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新潮能源存在从合盛源抽逃出资的行为,故以此为由裁定追加新潮能源为两项案件的被执行人。公司不服前述《执行裁定书》,遂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盛源系公司参股公司。2016年12月,公司向合盛源支付6亿元增资款,完成出资缴付义务。2019年,公司对该投资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6亿元,计入2018年度资产减值损失。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投资参股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50)、《关于计提2018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本案中,被告(申请执行人)用于证明原告抽逃出资的新疆地区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均已经由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原告不存在从合盛源公司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案涉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2、根据前述《执行裁定书》记载:锦江区法院曾就两案举行公开听证,新
潮能源未参加听证,亦未作答辩。但事实上,公司此前并不知悉两案情况,亦没有收到过锦江区法院的司法文书或听证通知,故无法参加听证、亦无法及时作出答辩。前述情况剥夺了新潮能源参加听证程序及答辩的权利,程序违法。
(二)诉讼请求
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不得追加原告为“(2018)川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川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被执行人。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四、其他说明
1、公司的经营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0层。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308号。公司的经营地址为公司沟通往来的主要地址,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已无办事机构。
2、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