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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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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等资料并认真审查提名程序、听取公司董事会说明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董事会本次换届选举及相关人员作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认可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同意提名宋剑斌、虞利明、温洪亮、吴建民、章小华、楼未、IanPark(严博)、沈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刘树浙、唐荣汉、李常青、洪小源、丁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前述13名候选人以单项提案的形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拟发行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监管部门关于金融债券发行的相关条件,具备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金融债券的发行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公司扩大中长期稳定资金来源,优化负债结构,增强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及在额度内的相关授权,并同意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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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拟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监管部门关于金融债券发行的相关条件,具备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的资格。本次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公司加强落实国家政策导向,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境,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并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市场化负债融资体系。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及在额度内的相关授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拟发行资本类债券及在额度内特别授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资本类债券发行的相关条件,具备发行资本类债券的资格和要求。本次资本类债券的发行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资本类债券发行方案及在额度内的相关授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此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自身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夯实了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并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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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我们基于独立判断,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审查和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有利于支持公司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发行方案进行逐项审查和论证后,认为发行方案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对象、定价原则、认购方式、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本需求等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要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4、经审阅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事项的相关资料,公司编制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本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分析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及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和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经审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符合资本监管要求和公司长期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公司保持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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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审阅授权议案,我们认为本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由董事会转授权相关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8、经审阅,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9、经审阅,《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为公司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上述各项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我们同意与前述事项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洪卫、范卿午、刘树浙、唐荣汉、李常青

2023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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