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6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3年6月26日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10.00万股,授予价格为6.85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徐作骏:
彭程:
张元: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