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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6

证券代码:301287 证券简称:康力源 公告编号:2023-001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3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67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0.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8,633,700元,扣除相关不含税发行费用78,163,504.4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0,470,195.5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6月9日全部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7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保荐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32050171753609199999346,855,500.00康力源智能健身器材制造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639709154103,105,300.00康力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110602602921083564219,961,500.00康力源智能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46247936352030,000,000.00康力源智能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40805010010008580974,003,196.23补充流动资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邳州支行77089999101300009221850,000,000.00补充流动资金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注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名义签署;注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邳州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名义签署;注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兴初、李郭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康力源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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