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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6

证券代码:400144 证券简称:猛狮3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潮人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潮人”)于2017年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汽车”)签订了两份《汽车购销合同》;2021年5月24日,厦门潮人、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共同出具《公司业务变更说明》一份,表明厦门潮人与江淮汽车的业务改由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承接,并承诺协助补贴申领等工作。后因江淮汽车认为厦门潮人违约,应赔偿江淮汽车的损失,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承接厦门潮人的业务,应与厦门潮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江淮汽车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8月29日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收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情况如下:

(1)被告厦门潮人、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淮汽车新能源汽车补贴损失12,690,000元及其资金占用费(从案涉235台车辆行驶证发放之日起第十九个月起按照每月每台350元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

年4月5日计2,776,713.3元,后续资金占用费按照前述计收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郑州达喀尔对于前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7,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300元,由厦门潮人、郑州达喀尔厦门分公司、郑州达喀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综合考虑有关情况对该诉讼事项计提了1,000万元的预计负债,由于本次诉讼判决尚未生效,且郑州达喀尔拟就本案件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3年6月2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4起,涉案金额共约68.28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皖0111民初9530号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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